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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某公司向某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一份,申请内容为:“依法书面公开某镇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企业厂房征收分户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次日,某区政府拒收。之后,某公司
政府还要对他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他本来一再妥协,评估报告评估的结论是28017058 58元,虽然心有不满,可还是接受,何况政府使用暴力,使得他不同意也要同意,他是被迫同意。但政府不知道尊重对方,将企业家的退让当做软弱,得寸进尺,居然让一
大批不明身份,身着统一制服的人员来到厂房进行封控警戒,禁止人员进出,同时非法控制张女士的人身自由,组织机械人员对厂房及附属设施、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产品、生产材料等进行强行拆除、损毁,厂房本体遭到彻底毁坏,无法继续生产加工,人员丧失
几个政府部门对城区改造分户评估补偿情况具有主动公开义务,但却谁都不去履责,严重违反了征收补偿程序规定。在京平律师帮助下,当事人启动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区政府就申请公开事项作出公开答复。
由于拆迁补偿没有谈好,拆迁的事情就被搁置下来。拆迁方迟迟不与段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口头约定的补偿一天一个样,今天说给货币补偿,明天又说只能给安置房。拆迁方的反反复复和不确定,让当事人下定决心要走法律程序解决补偿问题。遂委托北京京
郭先生是北京市某区一家汽车维修厂的老板,2008年由于体育项目建设,配合搬迁到新址修建了一栋五层房屋。同时郭先生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准其修理厂新址先行建设。2020年,镇政府接到举报,以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对修理厂作出限拆
律师发现涉案房屋涉及该地块棚户区改造中的搬迁安置项目,社区曾召开民主会议表决通过拆除决定,决议代为拆除诉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但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居委会的职权并不包含擅自决定剥夺他人的财产权益的权利。而收回原告的宅基地
洪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县拥有一栋二层房屋,用于出租经营,2007年,洪先生的房屋被县政府街道办断水断电,在断断续续经历了近10年的征收程序后,洪先生的房屋还是被强制拆除。2019年,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实施强拆行为违法,判令街
张女士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其中一层为临街商铺。房屋补偿问题还没协商一致,相关人员扬言将对张女士的房屋实施强拆。随后2020年8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动用大型机械挖断了张女士房屋周边的道路,暴力砍伐房前树木,强拆房屋相连的雨
邱先生系北京市某村村民,在本村经营有养殖场。2008年,政府部门发布文件鼓励家禽养殖,并对此进行扶持。2020年5月镇政府对邱先生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要求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如未按期拆除的,镇政府将于次日强制拆除。随
被告:小区拖欠水电费所以断水断电VS原告:原告未欠水电费,有用水用电权利有关断水断电原因,被告辩称系因原告所在的小区长期拖欠缴费,供电公司遂停止供电,并致使无法抽水用水。京平律师对此予以驳斥:第一,原告房屋装有单独电表,未欠缴电费,
吉林白山门面房拆迁补偿案例:门面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危楼拆迁范围,4年后省高院判决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底,当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市区中心棚户区和危楼进行拆迁、改造,王先生和孙女士的门面房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最终,
武汉某商贸公司在武汉市拥有一处房屋,某餐饮公司曾租赁此房屋从事餐饮经营,因该地块旧城改造,此房屋也纳入了征收范围。2020年1月10日某商贸公司向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公开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及其补偿明细等相关材料,后得到答复,
张先生在江西省宜春市某区拥有合法商铺一处,该商铺一直用于出租经营。18年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决定,对该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一直没有看到合法文件,征收补偿标准也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征收补偿也没有达成协议。
钟女士、涂先生、杜女士三人共同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案涉房屋,并重新进行装饰装修用于经营迎宾商务宾馆。2017年某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出示工作证件和合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非法控制原告,将正在经营的宾馆非法强制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