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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企业拆迁案例:历经两次信息公开申请,两次行政复议以及一次诉讼,终获政府信息公开胜诉判决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9-04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化事项。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某公司向某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一份,申请内容为:“依法书面公开某镇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企业厂房征收分户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次日,某区政府拒收。之后,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责令某区政府作出答复。但某区政府以该信息由某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制作和保存,建议某公司向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查询。某公司根据其指引向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信息公开,但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答复建议某公司向某区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兜兜绕绕一圈没有得到政府信息的公开,某公司再一次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维持某区政府的决定。某公司对某区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点:一是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二是本案的信息公开主体是谁?

  针对是否是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 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 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原告某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其次,某公司前后两次向某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两次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指引另行向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又答复建议其向“某区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而根据某区政府提供的《关于成立某村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的通知》,该指挥部系由某区委、区政府设立。原告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重新回到了原点,原告仍未能获得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考虑,应由被告某政府在协调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上根据 原告的申请,公开某区某镇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企业厂房征收分户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于是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某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书》。

  【本案评析】

  在所有涉及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几乎都会涉及到公开的信息是否是政府应予公开的范围以及向谁申请公开的问题。一般而言,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15条、1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政府信息外,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予以公开。具体就征地拆迁领域而言,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以下四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公开:一是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所在地块的征收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二是申请一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拟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三是安置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批复文件等,四是安置房所在地块的拟建设项目手续。当然,实践中,对于一些工商、不动产信息的获取(例如申请公开当事人房屋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为有相关的特别程序的规定,一般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获取,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获取的信息范围。同时,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能要求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并且不能要求政府机关制作、收集政府信息,或对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至于应该向谁申请公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概括起来就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牵头,谁公开”。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制作政府信息的主体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相同,例如,拆迁案件中,对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一般为街道办,要求公开安置补偿方案的,应当向街道办申请。例如征地批复文件,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不是制作机关,但是负责实施,属于获取或者保存机关,有义务公开。

  当事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本案部分判决文书↓

河南漯河企业拆迁案例:历经两次信息公开申请,两次行政复议以及一次诉讼,终获政府信息公开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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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企业拆迁案例:历经两次信息公开申请,两次行政复议以及一次诉讼,终获政府信息公开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