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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城市拆迁:逼迫家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合法判决无效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8-03

  

  【原告】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董琛律师

  【被告】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

  【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湘潭市某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所”)

  【案情】

  张先生系湖南省湘潭市下辖的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面临征收,就征收补偿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张先生一直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方每天守在张先生家附近并逼迫张先生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最终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张先生的母亲胡女士以及张先生的妻子彭女士与区征收事务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先生不同意协议的内容,认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张先生不服行政诉讼的结果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湘潭市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发回原湘潭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湘潭市某区人民法院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市自规局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与区征收事务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第三人区征收事务所系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具备法定的行政职能,其根据原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安排行使涉案征地拆迁相关实施工作,并签订征收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委托范畴,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原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市自规局是适格的主体。

  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看出涉案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人是张先生的父亲,张先生父亲过世后,征拆机构在征拆涉案房屋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调查、落实该房屋的现有状况及相关继承人情况,已明确实际使用权人和安置补偿人员,防止虚假申报和漏报,减少和排除相关社会矛盾的产生,但本案征拆中并无相关调查材料,征收部门没有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并且根据相关证据表明,市自规局以及第三人区征收事务所对张先生作为被征迁对象的户主及涉案房屋被征收主体是完全知情的。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第三人湘潭市某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第三人胡女士、彭女士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湖南湘潭城市拆迁:逼迫家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合法判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