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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企业拆迁:租赁房屋经营宾馆遭自然资源局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判决赔偿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2-25
  

  【原告】钟女士、涂先生、杜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魏巍律师、桑兆玉律师、陶朦朦律师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钟女士、涂先生、杜女士三人共同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案涉房屋,并重新进行装饰装修用于经营迎宾商务宾馆。2017年某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出示工作证件和合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非法控制原告,将正在经营的宾馆非法强制拆除,导致房屋及装饰物被彻底损毁,大量的宾馆物品和财产被埋压,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三位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魏巍律师、桑兆玉律师和陶朦朦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帮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江西省南昌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随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国家赔偿,江西省南昌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次日签收后始终未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于是,律师再次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江西省南昌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向钟女士等三人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区政府辩称案外人将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宾馆属于非农业建设,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不应得到任何赔偿。而且原告没有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承租后重新装修、购买物资及设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原告系案涉宾馆的实际经营权人,与案涉宾馆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秉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基本原则,直接对原告因征收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裁判。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案涉财产损失赔偿。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强拆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被损毁的财物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提出赔偿申请的期限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违法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所以,大家一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保留证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拿到赔偿。

江西南昌拆迁诉讼胜诉:租赁房屋经营宾馆遭自然资源局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判决赔偿

 

  

江西南昌拆迁诉讼胜诉:租赁房屋经营宾馆遭自然资源局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判决赔偿

 

  

江西南昌拆迁诉讼胜诉:租赁房屋经营宾馆遭自然资源局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判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