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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商铺拆迁补偿案例:沿街商铺补偿没谈拢,拆迁方挖断道路、封堵房门致使商铺无法经营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2-05-05
  【基本案情】

  张女士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其中一层为临街商铺。自2016年伊始,相关人员口头告知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张女士的房屋。在没有公示征地公告、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就挨家挨户协商房屋拆迁补偿,而且每家每户的补偿标准不一。相同区域内有的被拆迁户房屋补偿每平方米达数千元,而给张女士的房屋补偿仅每平方米几百元,相差巨大。

  房屋补偿问题还没协商一致,相关人员扬言将对张女士的房屋实施强拆。随后2020年8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动用大型机械挖断了张女士房屋周边的道路,暴力砍伐房前树木,强拆房屋相连的雨棚,并用彩钢材料封堵房屋一层临街商铺及房门,导致商铺不能经营,严重影响了张女士的生产经营、日常生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律师、付兆敏律师处理其房屋征收拆迁事宜。

  【办案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案件情况,立即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得以确认是某镇政府对张女士的雨棚实施强拆,并毁坏房前树木、封堵临街商铺的房门。

  针对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京平拆迁律师准备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依法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竟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指既知道行政主体,也知道行政行为。张女士自知晓某镇政府实施了强拆雨棚、毁坏房前树木的行为后,六十日内向某县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存在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于是,京平律师指导张女士依法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驳回的诉讼请求。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京平律师准备行政上诉状,将某县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一审判决的违法之处一一列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

  本案部分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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