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地只赔房屋不赔土地维权胜诉纪实!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随着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宅基地拆迁成为广大农民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少被拆迁村民遇到补偿标准偏低、只补偿地上房屋,忽略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强制限定安置方式,甚至未经协商直接强拆房屋等难题。面对复杂的征地拆迁行政纠纷,普通群众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很难与征收方平等博弈。遇到宅基地拆迁相关纠纷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拥有百余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承办全国各地大量宅基地拆迁案件,具备丰富的行政诉讼实战经验,善于从案件细节中找到突破口,多起案件取得撤销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违法、拿到足额补偿的胜诉结果,是处理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拆除,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拆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山东省泰安市宋某芳在本村拥有合法登记的宅基地,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宅基地上建有自住住宅。该地块纳入城镇更新征收范围之后,当地街道办与宋某芳开展拆迁补偿协商工作。征收方给出补偿方案仅计算地上房屋重置成新的造价,完全不认可、不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区位价值;同时强制限定补偿方式,只允许宋某芳选择货币补偿,剥夺其选择安置房、重新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法定权利。整体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实际价值,不足以保障宋某芳原有居住水平。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在没有完成催告、听取陈述申辩,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下,街道办直接将宋某芳宅基地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房屋被拆之后宋某芳求助无门,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维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重新核算全部拆迁补偿待遇。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取得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是否应当单独计算宅基地区位使用权价值,征收方只补偿地上房屋重置成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方是否有权单方面限定补偿安置方式,剥夺被拆迁农户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的法定选择权。
在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没有履行完整强制执行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街道办直接强制拆除合法宅基地房屋,该强拆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征收方抗辩认为,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被拆迁村民只享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补偿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无权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同时征收项目可以由征收方确定唯一补偿方式。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完整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判:
宅基地虽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但农户享有合法宅基地用益物权。征收补偿应当区分地上房屋重置价值与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征收方只补偿房屋、完全忽略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违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方案实体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行政机关无权强制限定单一补偿方式。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告知复议诉讼权利等法定前置程序,本案街道办实施强拆缺少全部法定流程,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宋某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征收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项目必须包含房屋重置价值、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同时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保障被拆迁人选择权,和宋某芳重新开展补偿协商工作。判决生效后,征收机关按照判决要求重新核算补偿,宋某芳拿到包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在内的完整拆迁补偿,全部维权诉求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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