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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拆迁案例】别人家拆迁补偿属于隐私?这个判决打破很多人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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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0-16

【陕西拆迁案例】别人家拆迁补偿属于隐私?这个判决打破很多人的认知
 
拆迁信息公开案例:邻居分户补偿,不能拿个人隐私拒绝公开
 
拆迁遇到“同地不同价”,自家补偿明显偏低,可你连邻居到底拿了多少补偿都无从得知。
 
很多被征收人尝试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想要调取同项目其他户的补偿明细。但经常收到一句答复:这属于第三方个人隐私,不能向你公开。
 
不少普通人就此止步,认为别人的补偿确实属于隐私,自己无权过问。
 
但有一起二审行政案件,推翻了这种惯常说法:拆迁分户补偿情况,不能拿“个人隐私”作为挡箭牌拒绝公开。当事人一审败诉,二审直接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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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多年前,某村启动拆迁。当事人怀疑项目存在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为核实征收补偿公平性,2019年4月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同村另一户村民拆迁补助发放使用情况,包含补偿安置协议、转账单据等材料。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出具延期告知,后续作出正式答复,给出两项主要拒绝理由:第一,申请的部分信息本机关没有制作、保存;第二,补偿协议、转账记录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已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对方不同意公开,所以不予提供。
 
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采信行政机关观点,认为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行政机关征询权利人意见后不予公开,答复合法,判决驳回当事人诉求。
 
看起来,“隐私不予公开”的理由牢不可破。当事人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两大征收高频抗辩理由,二审一一拆解
 
误区一:邻居的拆迁分户补偿,属于个人隐私,可以拒绝公开?
 
行政机关与一审法院,当时均援引信息公开条例中“个人隐私不予公开”通用条款。但二审法院提出关键裁判逻辑:法律适用要区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门针对拆迁领域作出特殊规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立法设置这条规则,目的就是为了破除暗箱操作,保障全体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同一个项目之内,所有被征收人,拥有互相监督补偿公平性的权利。
 
也就是说,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是拆迁领域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第三方不同意、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通用的隐私保护条款,在这里不适用。
 
实务当中,很多征收项目会刻意回避这条规则,拿隐私做借口,拒绝向被征收人披露分户补偿信息。
 
误区二:行政机关口头说“信息不存在、没有保存”,就可以不用公开?
 
这是信息公开案件里第二个常见的回复。
 
很多申请人收到一句简单告知:相关资料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不少当事人会觉得,既然没有,那确实没办法。
 
但法院在本案明确:不能仅凭口头一句“没有保存”就免责。
 
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内部已经尽到合理检索、查找义务。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仅仅在书面答复中陈述没有保存信息,诉讼阶段却没有提交任何检索、查找的相关证据。仅仅口头陈述,不能成为拒绝公开的合法依据。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结论不当,予以纠正。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责令当地相关部门,针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行政机关承担。
 
给被征收人的3条实操提示
 
国有土地征收项目,分户补偿属于应当公开内容。当对方以“第三方隐私”拒绝公开分户补偿,你可以直接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抗辩。该规则目的,就是保障拆迁补偿公平,防止同项目出现差别对待。
 
⚠提示:该法条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拆迁需要结合当地法规,不能直接照搬。
 
收到“信息不存在”答复不要直接放弃。行政机关说没有这份材料,需要举证已经完成内部检索。如果只有口头结论,没有检索证据,答复存在违法可能性,可以走复议、诉讼途径继续维权。
 
信息公开被驳回,留意救济期限。收到不予公开答复,如果打算走法律救济,要留意法定起诉期限,不要超期。信息公开是拆迁维权很重要的取证手段,但不是万能,要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使用。
 
拆迁公平,前提就是透明。同一项目,每家补偿标准是否一致,直接关系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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