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办越权作出补偿决定胜诉纪实!厘清拆迁办权利义务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很多被拆迁朋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会有这样的疑惑:拆迁办到底拥有哪些法定权利,又应当履行什么义务?现实征收里,不少拆迁办、街道办常常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办事,擅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拆,随意压低补偿标准,被拆迁人面对越权行政行为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面对拆迁办权利义务边界模糊引发的拆迁纠纷,打官司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拥有140余人专业律师团队,斩获“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行业荣誉,处理全国各地大量拆迁越权、程序违法类案件,善于精准找出征收程序违法点,凭借扎实行政法专业能力,帮助众多当事人推翻违法行政决定,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是处理拆迁办职权类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办)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拆迁办仅享有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权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拆迁办无权自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具体拆迁工作,但要对受托单位行为进行监督,并且承担委托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受托实施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拆迁办有权委托开展入户调查、沟通协商等具体事务,但不能把法定自身职责转嫁给其他单位后免除自身监督义务中国政府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拆迁办的法定义务,必须如实调查房屋信息并公示,不得随意更改房屋性质、面积,不得省略调查登记程序直接推进拆迁工作。
胜诉案例分析(福建福州案例)
基本案情
洪先生在福州当地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该房屋纳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拆迁协商阶段,洪先生与征收方始终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当地街道办(拆迁实施机构)在没有市、县级政府授权,本身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情况下,直接向洪先生出具了《行政补偿决定书》,错误套用补偿标准核算补偿金额。洪先生面对这份越权出具的补偿决定,不清楚拆迁办、街道办的权利边界,不知道该如何撤销这份明显违法的文书,于是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介入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街道办作为拆迁实施机构,是否有权限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拆迁办、街道办的权利义务的法定边界该如何界定?
在双方补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由无职权主体出具的补偿决定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补偿决定书适用补偿标准错误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京平律师指出:法律已经明确,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街道办、拆迁办只能承担沟通、调查等实施类工作,无权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案涉补偿决定作出主体不适格,同时补偿标准适用错误,该行政决定应当撤销。
法院判决观点
经法院审理,完整采纳北京京平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代理意见:第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街道办属于拆迁实施单位,并非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主体,在没有法律授权前提下,无权对被拆迁人出具行政补偿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第二,案涉补偿决定书补偿标准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侵害洪先生合法财产权益。第三,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街道办事处向洪先生作出的案涉《行政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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