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一审败诉不放弃,二审改判:“委托”不能免除信息公开义务
征地信息公开胜诉案例:委托征收不能成为拒绝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我的地补了多少钱,协议是怎么签的?”这是每个被征地人心里都在问的问题。
可当周先生(化名)拿着申请材料去查询时,得到的答复里有两句话:一句是“复印件给你”;另一句是“你要的信息不存在,因为拆迁工作我们委托给当地了”。
信息真的不存在吗?当然不是。征地补偿款不会凭空消失,只是被一句“委托”挡在了门外。
这篇文章,我们从一份二审判决说起:看一个普通企业主,如何把“不存在”的信息,一点点要回来。
案件档案
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原告(上诉人):周先生(化名),某村村民,其公司地块因保税物流中心等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
被告(被上诉人):某自然资源局、当地。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撤销当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从一份申请到一纸判决
2016年:某自然资源局与当地签订委托征收协议,由当地组织实施征收。2019年10月7日:周先生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承包地块所在土地的征地协议书,以及公司地块自身的土地面积和土地补偿款数额,用途写明“生产生活需要”。2019年10月22日:某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征地协议给复印件;土地面积和补偿款数额,答复“信息不存在”。2020年1月2日:当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告知书。此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终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周先生胜诉。
责任被“委托”绕晕了
这个案子,难在四个地方。
责任主体像“雾里看花”。某自然资源局委托当地实施征收,当地又把拆迁工作交给某镇。层层委托之下,当事人想找“说了算的部门”,却不知道找谁。
一句“信息不存在”堵死了路。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协议、资料由受托方制作保存,不是本机关制作,所以没有你要的信息。
答复“答非所问”。当事人要的是征地协议和补偿款数额,收到的却是《委托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两份材料,完全不是一回事。
程序几乎走到绝境。行政复议维持原告知书,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换作很多人,到这里可能就放弃了。
“委托”不是挡箭牌
我们的破局思路,其实只有一条主线:把“责任主体”这个结解开。✅第一步,厘清法定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土地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它在履行补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就应当由其公开。
✅第二步,锁定“委托不免责”。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句话翻译:委托,只是内部工作分工;法律上的责任,跟着法定职责走,不跟着经办人走。某自然资源局把征收补偿工作委托出去,不等于把信息公开义务也委托出去。
✅第三步,用对方自己的材料“打”对方。我们梳理了周先生历次申请、历次答复的全部文书,发现一个被忽视的细节:当地在两份答复文书中明确告知——征地协议和土地补偿款数额,应当由某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
受托方自己都书面确认“该由委托方公开”,委托方却说“信息不存在”——矛盾摆在面前,谁在推诿,一目了然。
四项判项,句句有据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以“相关协议、资料由受托方制作保存”为由,认定告知书和复议决定合法,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撤销某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撤销当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某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就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自然资源局负担。
案件复盘
有用的证据,往往就藏在最不起眼的文书里。
办完这个案子,我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征地拆迁类的信息公开案件,难的不是法律,而是证据。当事人手里从来不缺材料——告知书、复议决定、一审判决、委托协议、各类答复文书,一摞一摞。真正难的,是从十几份文书中甄别出“哪一份能改变结果”。
这个案子,改变结果的就是那两份答复文书。它们不是当事人特意保存的“宝贝”,而是维权过程中随手积攒的普通文书。恰恰是它们,和后来的“信息不存在”形成了直接而有力的矛盾。
所以我说一句实在话:维权过程中,每一份答复、每一纸文书,都别扔。你不知道哪一张,会在关键时刻成为打开局面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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