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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拆迁案例:行政不作为,一纸诉状得胜利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11-22
  申请人:李先生

  代理律师:顾冬庆

  【案件索引】(2016)川0411行初*号

  【案情简介】李先生系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

  原本生活本美满幸福,后李先生赖以生存的土地因“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项目”被占用。给予的补偿极不合理,李先生无法接受 “越征越穷”的困境,故开启了与对方的多轮谈判,可仍旧无法达成合意,看着拆迁方几乎等于“强取豪夺”的蛮横行径,李先生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希望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合理补偿。经人介绍,李先生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律师接待了李先生,并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专业素养,对该案进行分析,并初步制定了维权方略和切入点。李先生非常认可,故将自己的案件委托给顾律师。

  【核心摘要】房屋征收流程繁杂,每一程序都是法律的审核与约束,但征收方多数会有意无意的触碰法律红线。所以京平律师介入后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征收流程进行调查。

  【办案掠影】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制定了维权方案,首先启动相关的调查取证程序,对此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摸底,获得更多此次征收的相关证据。故李霞律师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指导李先生向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土局申请有关信息公开。但该局一直未予答复,故顾律师指导李先生向攀枝花市谋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庭上,该局以未收到书面申请和材料为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顾冬庆律师提交一连串证据,直接戳破对方的无力辩解,指出对方已收到我方申请且有义务依法予以答复,但并未答复,手握法律武器直接击碎对方苍白无力的辩解。

  【胜诉佳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面对毋庸置疑的法律事实,作出(2016)川0411行初*号判决书,认定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为五通桥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回复依据不充分,内容不适当,并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我方的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条从法律的层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予以保障,以防止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利用这种信息部队称的先天优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救济权利,更好的保障了政府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合法性,故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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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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