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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违法拆迁后,《限拆通知》还可以撤销吗?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12-23
  【案情回顾】

  陈氏一家生活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某村,一家人在当地拥有自己的摩托车修理店。2015年年初,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以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确定陈先生拥有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并要求其于1月22日12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未拆,将有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一家人长期合法经营的店铺就这么被莫名其妙地被确认为违章建筑,陈先生自然无法接受,故未依通知要求自行拆除。就在1月23日,横沥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其后,陈先生针对违法拆迁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确认了违法拆迁违法。

  至此,可以说是陈先生“胜诉”了,但正如我们常说的胜诉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合理补偿,败诉亦不意味着补偿无望。在院确认了此次违法拆迁违法后,陈先生并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其实这不奇怪。因为任何拆迁维权都不是一个程序可以实现的,而咱们的拆迁户又不够专业,所以看着胜诉判决拿不到合理补偿自然是疑惑、迷茫的。因此,陈先生在与拆迁方周旋未果后,找到了专业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资深拆迁律师梁开贵律师的专业分析,陈先生意识到自己的能力不足以解决如此专业的问题,更何况应对的是强势、强权的拆迁方。随即,陈先生决定将维权事宜托付给京平团队操作。

  【操作亮点】

  京平团队的梁开贵、蔡晓仪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后即对案件的情况作了一下详细的分析,针对案件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虽然,陈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时已经错过了复议期限,错失了一次机会,但是拆迁律师对此部署了第二套方案,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横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庭上,横沥镇人民政府主张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这一主张的提出却完全是一副“已经拆完了,撤销也没有用”的无耻心态。所以,京平律师自然要揭开他们的真面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横沥镇人民政府尚未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在没有确定其属于城镇规划范围还是乡村规划范围的前提下,草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明显存在实体与程序违法。其次,横沥镇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要求陈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建筑,实际内容却是行政强制决定。这样一来,违法问题就来了:横沥镇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行政强制决定前,尚未告知当事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存在明显且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且正是这一程序违法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虽然,陈先生的房屋已被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违法拆除,但是该行政强制决定确实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构成了重大影响,应当予以撤销。

  终于,在京平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官支持并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南横责字[2015]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违法拆迁后,《限拆通知》还可以撤销吗?

 

  

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违法拆迁后,《限拆通知》还可以撤销吗?

 

  《行政强制法》为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设定了“告知”前置程序,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本案中,当事人虽然确认了违法拆迁违法,但尚未趁热打铁进一步积累筹码,而是搁置拖延,不仅没有达到施压效果,而且错失了一次复议机会。不得不说,倘若不是京平律师当机立断,对该违法决定穷追不舍,并运用法律手段迫使对方撤销该违法的强制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将岌岌可危。所以,在这里还请各位被拆迁户切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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