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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拆迁案例:告赢市政府 拆迁补偿决定终撤销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12-21

  【问题提示】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那么,如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已经选好评估机构,而且在选择评估机构的过程中并未组织被征收人参与,甚至在明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有疑议,已经申请评估鉴定的情况下,依然依据原评估结果作出的补偿决定效力应如何认定?

  【原告】卢先生等六人

  【委托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梁开贵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蔡晓仪

  【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卢先生等六人在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福兴街道拥有自留地及房屋,并在自留地上建有树木。后因新城建设规划项目,其上述自留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就在双方针对补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卢先生等人自家房屋前后自留地上的树木被拆迁方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挖掉,甚至对上述自留地强行挖土、破坏。不仅如此,在违法拆迁后,相关部门竟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

  看着自家树木、自留地被强制毁坏,房屋又面临不合理征收,拿着盖了大红章的决定书,卢先生一家人一时不知所措。后经四处打听,卢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开贵律师咨询,通过详细沟通,京平律师发现此次征收中,兴宁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已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侵犯了其合法利益。最后,卢先生等人将维权事宜托付给了京平合伙人律师梁开贵和专业拆迁律师蔡晓仪。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针对强制毁坏自留地及树木的行为,京平律师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另外一个诉讼,即要求撤销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年9月1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兴宁市人民政府不断强调本次涉及的项目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一项造福人民的民心工程,同时举出诸多证据,包括《补偿方案通知》、《征收决定公告》、《测量评估催告》、《评估报告》及《签约催告通知书》等,试图说明此次项目建设系依法实施,各项程序均符合法定规定,也完成了充分的协商工作。而其主张之所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完全是因为其无法与原告达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对其提出的一系列证据和说明,京平律师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一一作了有力质证,同时强调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不仅存在严重的事实违法,更有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而其中最为明显、严重的违法问题即是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兴宁市人民政府违反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作出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选定评估机构,而无视被征收人提出的疑议,更是在被征收人申请评估鉴定的结果尚未作出时,直接依据原评估报告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这一违反程序的操作,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据此,京平律师主张:在不合理的评估基础上作出的补偿决定自然无法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经过几个小时的庭审,法官最后终于采纳了京平律师的专业意见,认为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且兴宁市人民政府的举证并不能有力证实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2016年12月24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兴政征决[2015]X号《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广东农村拆迁案例:告赢市政府 拆迁补偿决定终撤销

 

  

广东农村拆迁案例:告赢市政府 拆迁补偿决定终撤销

 

  【拆迁律师】涉案房屋是卢氏家族的祖宅,面积比较大,如果通过合法征收应当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而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不仅采取违法拆迁手段,而且看似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也是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过程中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是决定后期拆除是否合法的关键问题,而经过两次次开庭审理,律师团终于用事实和法律说服了法院,最终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取得这一结果,不仅有力证明了京平律师的专业和能力,同时也彰显了一方法制环境的改善!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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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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