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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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昭平县2023年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果树林木补偿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4-26
  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昭政发[2020] 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昭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昭平县2023年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果树林木补偿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昭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昭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这标志着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耕地年产值倍数法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规定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因此现有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征地工作的需要,亟待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对昭平县全域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进行了修订调整。
  三、制定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适当提高原则
  通过征地补偿实施标准更新,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与相关政策衔接原则
  征地补偿实施标准更新工作必须合理调整确定征地区片等级和范围,严格把握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数据必须符合标准和要求。
  (三)前后衔接和协调平衡原则
  兼顾征地补偿工作的连续性,以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进行更新、调整,避免因调整幅度过大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附件1:
昭平县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1、广西昭平县征地区片划分表
县级名称 区片名称 区片范围
昭平县 第一区片 昭平镇:龙潭村、马圣村、龙坪村、大壮村、上岸村、江口村、附城村、富裕村、裕礼村、塘山村、上楠村、裕益村、玉河村、福登村
黄姚镇:黄姚街村、春甫村、白山村、崩江村、新寨村、阳朔村、巩桥村、界塘村、岩头村、杨村村、北莱村、篁竹村、文洞村、凤立村、罗望村、枧盘村、笔头村、中洞村、古碌村
第二区片 走马镇:福行村、东坪村
樟木林镇:樟林村、三江村、陶坡村、高岩村、岩口村、九如村、新华村、水龙村、潮江村、樟村村、龙井村、平田村、古连村、佳田村
凤凰乡:凤凰村、中央洞村、营盘村、黄屋村、太平村、独石村、白坭村、大同村、美村村、四和村、莲塘村、鹧鸪村
文竹镇:文竹村、桂花村、纸社村
马江镇:熊埠村、白梅村、盘古村、江塘村、砂冲村
富罗镇:富罗村、百宜村、富强村、金龙村、镇南村、三合村、登垌村
五将镇:庆安村、河井村、恭城村
第三区片 文竹镇:大广村、七冲村
富罗镇:砂子村、瑶山村、牛角村、石齿村、思乐村、汤水村
北陀镇:乐群村、民福村、风清村、敬业村、立教村、善政村、良佑村、大贤村、上贤村、平恩村、观音村、大龙村、山秀村
马江镇:古袍村、新兴村、湾岛村、花罗村、清洲村、东旺村、枫木村、古岛村、沙婆村、九十九顶林场
五将镇:五将街社区、良风村、南兴村、古店村、平水村、大胜村、坪冲村、新旺村、仁德村、义德村、天保村、四桂村、文曲村、武阳村、大坪村、三界村、四旺村
走马镇:走马村、裕路村、西坪村、庇江村、森冲村、黄胆村、佛丁村、利济村、联安村、庙枒村
仙回瑶族乡:新中村、茶山村、大中村、鹿鸣村、古盘村、茅坪村
木格乡:木格村、富约村、大旦村、古池村、大洞村、盘石村、中平村、进源村、高车村、招林村、鹿坡村
2、广西昭平县征地区片地类价格标准表
地类分类 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昭平镇、黄姚镇 昭平镇、黄姚镇之外的其他乡镇
水田(水浇地、养殖坑塘) 57500 52000
旱地 53500 48000
园地 47500 43000
林地 44000 41000
其它农用地(除水田、旱地、园地和林地之外农用地) 参照该地块相邻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 参照该地块相邻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未利用地 16800 15300
临时用地 12000 10000
注:昭平镇、黄姚镇指昭平县征地区片划分表的第一区片范围,昭平镇、黄姚镇之外的其他乡镇为昭平县征地区片划分表的第二、三区片范围。
附件2:
昭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广西昭平县征地农作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成 片 备 注
水稻、鱼塘、马蹄 2100元/亩  
糖 蔗 1300元/亩  
果 蔗 2100元/亩  
淮山、葛薯 5300元/亩  
枸杞菜、食用菇、藕、芋头、蔬菜(瓜、菜、豆等) 3200元/亩  
鱼草 2700元/亩  
其它旱地作物(花生、黄豆、绿豆等) 1500元/亩  
2、广西昭平县征地用材林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成 片 备注
郁闭度0.2以上的成熟用材林 1300元/亩  
郁闭度0.2以上的末成熟用材林 1650元/亩  
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 850元/亩  
新造林 1100元/亩  
幼林 1300元/亩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按评估价  
速生桉 满一年生长期 1300元/亩  
满二年生长期 1600元/亩  
满三年生长期 1900元/亩  
满四年生长期 1300元/亩  
满五年生长期 1100元/亩  
3、广西昭平县征地经济林及果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成片补偿标准 备注
油茶树 已结果 6000元/亩 1.合理种植株数为亩种植80株以上;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未结果 3600元/亩
玉桂 新造 2800元/亩 1.合理种植株数为亩种植35株以上;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成林 4200元/亩
八角 新造 3500元/亩 1.合理种植株数为亩种植35株以上;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幼林(未产果) 3500元/亩
已产果 5250元/亩
茶叶、桑 已产茶、桑 10000元/亩  
未产茶、桑 6500元/亩  
柚类、大果山楂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1年生 2200元/亩 1、柚类合理株数为亩种植40株以上;
2、大果山楂合理株数为亩种植50株以上;
3、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2年生 40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3年生 76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4年生以上(含4年) 8800元/亩
管理或生长不正常的 2200元/亩
柑桔类(包括砂糖桔、茂谷柑、南丰蜜桔、马水桔等)、橙类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1年生 38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80株以上;
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2年生 55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3年生 85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4年生以上(含4年) 12000元/亩
管理或生长不正常的 2400元/亩
芭蕉 未结果 21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150株以上;
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已结果 6000元∕亩
葡萄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1年生 30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200株以上;
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2年生 12000元/亩
管理或生长不正常的 3000元/亩
葡萄需搭棚费用 5000元/亩
大青枣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1年生 60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60株以上;
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2年生 15000元/亩
管理或生长不正常的 3000元/亩
木瓜 未挂果 20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200株以上;
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已挂果 10000元/亩
火龙果 未挂果 60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120株以上;
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已挂果 10800元/亩
草果 未产 5600元/亩 2、合理株数为亩种植280株以上;
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已产 15400元/亩
百香果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1年生 8000元/亩 3、合理株数为亩种植80株以上;
4、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2年生 12000元/亩
百香果需搭棚费用 5000元/亩
梅、桃、李子、梨、枇杷、板栗、石榴、万寿果、拐枣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1年生 15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80株以上;
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2年生 30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3年生 44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4年生以上(含4年) 10000元/亩
管理或生长不正常的 2000元/亩
龙眼、黄皮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1年生 2000元/亩 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40株以上;
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2年生 30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3年生 5000元/亩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的:4年生以上(含4年) 6000元/亩
管理或生长不正常的 2000元/亩
中草药 10000元/亩  
养鱼人工 2000元/亩  
挖塘人工 3500元/亩  
附件3:
广西昭平县征地园林苗木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全价补偿标准(元/株) 迁移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桂花树(含八月桂、四季桂等) 胸径1-2(含2.9)cm 30 15 原则上树种不予补偿,适当补偿搬迁费
胸径3-4(含4.9)cm 50 20
胸径5-6(含6.9)cm 100 70
胸径7-8(含8.9)cm 300 100
胸径9-10(含10.9)cm 500 110
胸径10-11(含11.9)cm 700 230
胸径11-15(含15.9)cm 1000 250
胸径16-20(含20.9)cm 2000
胸径21-25(含25.9)cm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业部门评估定价
胸径26-30(含30.9)cm
胸径31-40(含40.9)cm
胸径40cm以上
园林种植、移植、种植的名贵树种 5000元/亩
附件4:
广西昭平县征地零星砍伐树木、果树、竹子等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柚类 元/株 220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已结果
元/株 100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未结果
元/株 55 失管或生长不正常的
元/株 10 种植未满1年幼苗
大果山楂 元/株 176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已结果
元/株 90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未结果
元/株 44 失管或生长不正常的
元/株 10 种植未满1年幼苗
芭 蕉 元/株 40 已结果
元/株 14 未结果
柑桔类(包括砂糖桔、茂谷柑、南丰蜜桔、马水桔等)、橙类 元/株 150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已结果
元/株 70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未结果
元/株 30 失管或生长不正常的
元/株 10 种植未满1年幼苗
大青枣 元/株 250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已结果
元/株 100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未结果
元/株 50 失管或生长不正常的
元/株 10 种植未满1年幼苗
百香果 元/株 100 已结果
元/株 50 未结果
草果 元/株 55 已结果
元/株 20 未结果
火龙果 元/兜 90 已结果
元/兜 50 未结果
梅、桃、李子、梨、枇杷、 元/株 125 已结果
元/株 55 未结果
元/株 10 种植未满1年幼苗
油茶树 元/株 75 已结果
元/株 45 未结果
葡萄 元/株 60 2年生以上已结果
元/株 15 1年生已结果
元/株 10 种植未满1年幼苗
荔枝、柿子、 元/株 125 已结果
元/株 75 未结果
元/株 10 种植未满1年幼苗
木瓜、佛手果 元/株 50 已结果
元/株 10 未结果
杂树 元/株 20 乔木胸径10-20公分
元/株 45 20-30公分
元/株 65 30-40公分
元/株 110 40公分以上
玉桂 元/株 80 高度四米以上
元/株 30 高度四米以下
八角 元/株 150 已结果
元/株 100 未结果
元/株 5 八角苗
桂木苗 元/株 5 (亩100株以内)
松类(包括松树、罗汉松)、杉木 元/株 10 直径10公分以下
元/株 45 直径10-15公分
元/株 65 直径15-20公分
元/株 85 直径20公分以上
麻竹 元/兜 32 (大)
元/兜 5 (小)
篙竹 元/根 5  
黄竹 元/根 2  
勒竹 元/根 5  
杂竹 元/根 1  
棕榈树 元/株 35  
稀有树种 元/株 以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最高为8000元/株。
附件5: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广西昭平县征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1、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全装饰) 元/平方米 1700
2、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半装饰) 元/平方米 1400
3、混凝土框架结构房(简装饰) 元/平方米 1200
4、混凝土框架结构房(无装饰) 元/平方米 1000
5.混(合)砖结构房(全装饰) 元/平方米 1600
6.混(合)砖结构房(半装饰) 元/平方米 1300
7.混(合)砖结构房(简装饰) 元/平方米 1100
8.混(合)砖结构房(无装饰) 元/平方米 950
9.红砖、青砖、水泥砖(石)木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950
10.全木结构瓦面房 元/平方米 850
11.泥(砖)墙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850
12.泥(砖)墙草面结构 元/平方米 720
13.木阁楼 元/平方米 195
注:1.房屋装饰分为外墙贴瓷砖或涂墙漆、室内地板铺地板砖、室内墙壁批灰刮腻子或涂墙漆、窗安装齐全、门安装齐全等。以上五项齐全为全装饰、具有任意三到四项为半装饰、具有任意一到二项为简装饰。上述五项均无的,为无装饰;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2、广西昭平县征地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950
2.红砖、青砖、水泥砖(石)木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780
3.全木结构瓦面房 元/平方米 650
4.泥(砖)墙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380
5.泥(砖)墙草面结构 元/平方米 260
6.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元/平方米 190
7.无墙盖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元/平方米 100
8.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有墙体有硬化) 单跨跨度20米以下 元/平方米 350
单跨跨度20-24米 元/平方米 450
单跨跨度24米以上 元/平方米 550
9.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无墙体有硬化) 单跨跨度20米以下 元/平方米 250
单跨跨度20-24米 元/平方米 350
单跨跨度24米以上 元/平方米 450
9、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无墙体无硬化) 元/平方米 150
10、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简易类) 元/平方米 96
注:1.非主房补偿标准涉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层高2.2米以上计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计一半建筑面积;
2.以上补偿单价包括房屋附属的水池、化粪池、供排水、供电、太阳能、灶台、卫生设施等;
3.已经报废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广西昭平县征地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1.水井 泥井 5米以下 元/口 2000
5米—10米 元/口 2400
10米以上 元/口 3000
砖、石、井圈砼筑 5米以下 元/口 2700
5米—10米 元/口 3800
10米以上 元/口 5500
机打井(居住区每户不得超过1口井;种养殖地块根据种养需求确定合理井眼数(具体由县政府确定) 元/米 150
手摇井 元/口 1300
田头灌溉井(2米以内) 元/口 500
田头灌溉井(2米~3米) 元/口 800
2.围墙 砖石围墙 元/平方米 75
泥砖围墙 元/平方米 55
3.挡墙(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算) 片石挡墙、片石基础 元/立方米 250
水泥砖挡土墙 元/立方米 400
红青砖挡土墙 元/立方米 450
浆石挡墙 元/立方米 300
4.晒场(指独立的水泥、三合土晒场地坪)土晒场及土地坪不予补偿 晒场木架 元/米 9
青砖、红砖、石板、三合土 元/平方米 30
混凝土(6厘米以下) 元/平方米 60
混凝土(6-10厘米厚) 元/平方米 80
混凝土(10厘米厚以上) 元/平方米 100
5.地面硬化 砂石硬化(厚度8cm以下) 元/平方米 60
砂石硬化(厚度8cm-16cm) 元/平方米 100
砂石硬化(厚度16cm以上) 元/平方米 120
6.沼汽池 管道等配置设施不另外补偿 元/立方米 480
7.农村粪池 室外砖石结构 每个 1050
室外水泥灰浆 每个 650
8.水柜 根据自治区相关认定标准确定 元/立方米 250
9.砼蓄水池 砼蓄水池 元/立方米 300
单体砖砌水池 元/立方米 150
10.坟墓 肉坟(三年内) 元/座 10000
五件套碑坟(加硬化)
单碑坟、棺木坟 元/座 8000
土坟 元/座 4000
寄坟 元/座 600
11.砖瓦窑 元/座 3300
12.石灰窑 元/座 1600
13.混凝土机座 有钢筋 元/立方米 400
无钢筋 元/立方米 350
14.泥凝土地板(厚度15公分及以上) 元/平方米 130
4、广西昭平县征地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户外自来水管)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1.镀锌管 直径1公分 元/米 8.5
直径2公分 元/米 11
直径3公分 元/米 16
直径4公分 元/米 22
2.胶管 直径1公分 元/米 3
直径2公分 元/米 5
直径3公分 元/米 8
直径4公分 元/米 10
直径6公分 元/米 15
直径10公分 元/米 35
3.水泥管 直径30公分 元/米 66
直径40公分 元/米 86
直径50公分 元/米 97
直径60公分 元/米 112
直径100公分 元/米 200
5、广西昭平县征地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电力设施)
名称 规格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1.供电部门的220伏标准送配电 万元/公里 4.2
2.用户安装的室外简易220伏线 元/米 5.3
3.供电部门的380伏标准送配电 万元/公里 6.8
4.用户安装的室外简易380伏线 元/米 11
5.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11
6.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20
7、3.5万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18
8、1万伏埋地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21
9、3.5万伏4组12线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105
6、广西昭平县征地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电信设施)
名称 规格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1.县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7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6.8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5
2.光缆线路(含国防光缆)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3.2
(2)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4.7
(3)直埋36芯 万元/公里 5
(4)直埋48芯 万元/公里 5.5
(5)直埋64芯 万元/公里 7.8
3.有线闭路电视户迁移费 每户 320
4.有线电话户迁移费 每户 210
5.供电户迁移费 每户 320
6.宽带网线迁移费 每户 210
7.空调拆、装费 每台 320
  附件6:
  昭平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相关说明
  一、本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覆盖昭平县县域范围所辖12个乡镇,包括昭平镇、文竹镇、黄姚镇、富罗镇、北陀镇、马江镇、五将镇、仙回瑶族乡、走马镇、樟木林镇、凤凰乡、木格乡的集体所有土地,不包括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参照征收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公共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司法、审计等部门及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本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涉及价格测算所使用基础数据为2019年昭平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参照土地分类标准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11月01日发布,2017年11月01日起实施)。
  三、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业务指导工作,其他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区片范围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昭平县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费用。具体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实行“征地区片地类综合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分配按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原来不同土地收益的差异性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体现”,这种补偿方式已深入人心,且昭平县属桂东北丘陵山地区,其特点为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昭平县此次征地区片地价考虑具体区片的地类差异情况,根据所征的地类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的做法是可取而且是必须的。
  按照各类土地的生产收益、生产成本、项目开发成本进行分级归并,经过多源详细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确定昭平县全域土地可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水田(水浇地、养殖坑塘);第二类为旱地;第三类为园地;第四类为林地;第五类为其它农用地(除水田、旱地、园地和林地之外土地);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第七类为未利用地。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县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补偿。本标准青苗补偿价格是按近三年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获得的平均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昭平县各乡镇区域实际价值计算获得平均值作为其补偿标准。
  (4)具体补偿时,青苗补偿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套种农作物的按其中一种主要农作物进行补偿,原则上就高不就低。特别是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
  (5)本标准中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在具体工作中可参照相似的地上附着物标准予以补偿或由专业部门认定后予以补偿或根据市场情况,经协商后合理予以补偿;特殊果木、专业养殖、特殊养殖动物由专业部门认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宅基地的补偿和安置
  (1)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回建,回建地安置面积每户不低于48平方米、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住房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安排回建地后,被安置户不能再次向村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
  (2)此次经实地调查和历年征地工作经验、案例分析,昭平县划拨评估地价在县域内无明显差别。因此拆迁居住房屋不需要回建的,按4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面积按主房的占地面积计算;非居住房屋一律不予安排回建地,按150元/m2给予一次性补偿。
  (3)住房回建暂住补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时间从拆房之日至回建地交付之日后12个月,分期补偿,补偿标准为12元/平方米/每月;房屋搬迁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44元/平方米(按12个月支付得出结果)。
  (4)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六、产业发展用地安置
  (1)昭平县城及黄姚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的标准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线型工程除外)。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可参照8﹪的标准预留产业发展用地,但需统一规划、布局。(黄姚产业区范围内由黄姚产业区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相关预留产业发展用地规划)
  (2)产业发展用地可以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折货币补偿标准分别为昭平镇950元/㎡,黄姚镇750元/㎡,马江港口产业园704元/㎡。其他乡镇的参照最近的相应基准地价确定。应预留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不足60㎡的,根据自愿原则,可折算货币安置补偿安置。
  七、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昭平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县征地工作实际需要,更新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并送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