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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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分宜县2022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果园鱼塘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11-08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府办发〔2020)7号

  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分宜县2022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果园鱼塘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分宜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江西省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我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调整原则

  疽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原则是:以耕地保护为主,适当调整,但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新标准,原补偿标准高于新公布补偿标准的,仍执行原补偿标准。

  二、调整范围

  江西省分宜县辖区范围内。

  三、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各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差异,将全县分为四个区域,执行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

  I级:分宜镇(大台村、站前村、介桥村、水北村、新村村、水东村、下坊村、东兴村、收村村、介桥垦殖场)、铃西办事处、铃东办事处补偿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髙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41000元。

  (2)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每亩补偿16400元。

  II级:分宜镇(除I级区域外)湖泽镇,双林镇补偿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39800元。

  (2)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每亩补偿15920元。

  III级:杨桥镇、凤阳镇补偿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髙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37900元。

  (2)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每亩补偿15160元。

  IV级:铃山镇、洞村乡、髙岚乡、操场乡、洋江镇补偿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36900元。

  (2)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每亩补偿1476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青苗费:1200元/亩;

  (2)果园:蜜桔、梨、枣、杨梅、人工高产油茶投产成林的为45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葡萄园投产的为55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其他类投产的为4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

  (3)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树补偿:2米以上(含2米)每株补偿80元,最高补偿不超过4500元/亩;2米以下(不含2米)每株补偿15元,最髙补偿不超过2000元/亩”。

  (4)农田范围内种植的树(苗)木,不予补偿;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树(苗)木、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城管、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办)等进行现场勘察判断,情况属实不予补偿。

  (5)杉树、松树人工林按生长树龄分阶段补偿,补偿标准为:树龄1-2年补偿1000元/亩;树龄3-5年补偿2000元/亩;树龄6-10年补偿2700元/亩;自然林、10年以上人工林及划定红线后抢种树苗均无补偿。

  (三)其他补偿标准

  (1)精养鱼塘各项设施按3500元/亩。

  (2)坟墓按新坟(3年以内)2000元/穴,旧坟(3年以上)1000元/穴(补偿费含迁坟、安置地等相关费用)。

  (四)征地协调费

  征地协调费为600元/亩。

  (五)根据赣府字[2020]9号文件精神,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地类的定义

  1.果园:在耕地、林地、山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上按科学密植标准栽种果树的园地。

  2.精养鱼塘:设计规范、面积达5亩以上,有效水深1.5米-2米,水、电、路便利,鱼塘四周使用硬质材料护坡,有增氧设施,亩产500公斤以上。

  五、其他事项

  (一)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1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府办发〔2016〕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