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工作,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精神,《龙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2017年3月1日龙海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征地实施单位为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
二、福建省龙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农林场国有土地使用补偿参照执行,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各地类调整系数详见附件。
三、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福建省龙海市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予以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五、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六、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八、征地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证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拒绝领取的,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龙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 
	 区片编号  | 
	
	 土地面积(公顷)  | 
	
	 区片范围描述  | 
	
	 征地区片价(元/公顷)  | 
	
	 征地区片价(元/亩)  | 
	
| 
	 I  | 
	
	 443.3  | 
	
	 石码镇  | 
	
	 1125000  | 
	
	 75000  | 
	
| 
	 Ⅱ  | 
	
	 20941.48  | 
	
	 榜山镇、海澄镇、紫泥镇  | 
	
	 975000  | 
	
	 65000  | 
	
| 
	 Ⅲ  | 
	
	 39405.97  | 
	
	 九湖镇、颜厝镇、东园镇、浮宫镇、港尾镇  | 
	
	 825000  | 
	
	 55000  | 
	
| 
	 IV  | 
	
	 50942.83  | 
	
	 程溪镇、程溪农场、白水镇、东泗乡、双第华侨农场、隆教畲族乡  | 
	
	 750000  | 
	
	 50000  | 
	
2.福建省龙海市各地类调整系数表
| 
	 序号  | 
	
	 地类  | 
	
	 调整系数  | 
	
| 
	 1  | 
	
	 耕地  | 
	
	 1  | 
	
| 
	 2  | 
	
	 园地  | 
	
	 0.6  | 
	
| 
	 3  | 
	
	 经济林地  | 
	|
| 
	 4  | 
	
	 农村道路  | 
	|
| 
	 5  | 
	
	 坑塘水面  | 
	|
| 
	 6  | 
	
	 沟渠  | 
	|
| 
	 7  | 
	
	 设施农用地  | 
	|
| 
	 8  | 
	
	 田坎  | 
	|
| 
	 9  | 
	
	 天然牧草地  | 
	|
| 
	 10  | 
	
	 人工牧草地  | 
	|
| 
	 11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 
	 12  | 
	
	 交通运输用地  | 
	|
| 
	 13  | 
	
	 水利设施用地  | 
	|
| 
	 14  | 
	
	 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
| 
	 15  | 
	
	 盐田  | 
	|
| 
	 16  | 
	
	 林地(非经济)  | 
	|
| 
	 17  | 
	
	 草地  | 
	|
| 
	 18  | 
	
	 未利用地  |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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