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房屋拆迁不同意能强拆吗?农村房屋拆迁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很多农村老百姓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家合法的农民房屋遇上拆迁,自己对补偿方案不认可、不同意签字搬迁,征收方是否可以直接把自家房子强制拆除?现实当中,不少被拆迁农户因为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遭遇断水断电、夜间偷拆、直接强拆等情况,老百姓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宅基地与房屋的合法权益。
遇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面对违法强拆风险,打官司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是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所,拥有一百四十余人专业律师团队,斩获“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行业荣誉,代理全国大量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拆迁案件,积累众多胜诉判例,擅长处理未签协议遭遇强拆、补偿决定违法、责令交地等复杂拆迁争议,能够帮助被拆迁农户通过法律途径抵制违法强拆,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是农民房屋拆迁维权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就算被拆迁农民不同意拆迁、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无权直接强拆。只有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拒不交出土地,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到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之后,才可以开展强制拆除工作,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拆农民合法房屋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即便进入强制执行环节,行政机关实施拆除前,必须履行书面催告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正式作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缺少催告、陈述申辩权利保障等前置法定程序,直接实施拆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强拆行为可以被法院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农民合法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损毁、侵占。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强拆,造成房屋、屋内物品财产损失的,被拆迁农户有权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申请行政赔偿,追回全部财产损失。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吴先生是山东济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住宅。当地项目启动征地,吴先生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偏低,不足以保障原有居住生活水平,吴先生权衡之后不同意该补偿方案,始终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双方还没有谈妥补偿,没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吴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建筑、屋内生活物品遭到损毁。
求助无门的吴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邓红欣律师代理本次拆迁维权案件。接受委托后,京平律师迅速梳理全部案件证据,固定房屋产权、强拆现场、沟通协商记录等关键材料,锁定街道办、管委会、城管局为案件适格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认为项目属于政府征地搬迁,部分村民已经同意搬迁,吴先生少数人拒绝签字,为推进项目建设,可以直接实施拆除;京平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吴先生作为被拆迁农户,有权对不合理补偿方案拒绝签字。案涉是农民合法宅基地房屋,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没有补偿决定,没有取得人民法院司法强拆裁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实施强拆。本次拆除前没有向吴先生进行书面催告,没有保障陈述、申辩权利,拆除行为实体、程序双重违法,应当确认违法。村委会民意征询、多数村民签约,不能剥夺单户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代替法定的征收补偿与强制执行法律程序。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完整采纳北京京平律师提交的证据与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第一,案涉房屋属于农民合法宅基地住宅,被征收人吴先生对补偿方案不认同,有权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行政机关拆除合法农村住宅,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仅能在走完补偿决定、责令交地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身没有直接强拆的法定职权。第二,本次强拆发生时,既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拆实施前也没有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申辩等法定程序,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第三,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管委会、城管局对吴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拿到确认强拆违法胜诉判决之后,京平律师继续代理当事人后续维权,以胜诉判决作为谈判筹码,推动征收方重新开展补偿协商,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符合法律标准的拆迁补偿,维护了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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