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被政府征收清算补偿纠纷胜诉纪实!企业征收清算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企业遇到政府征收,会面临土地使用权补偿、厂房建筑估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拆装、员工安置等一系列清算难题。不少企业自行协商、申请行政协调、复议之后,依旧面临补偿项目缺失、评估价格偏低、合法损失不被认可等困境,企业自身很难和征收方完成完整、公平的征收清算。遇到企业被政府征收清算这类复杂行政纠纷案件,打官司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多年,拥有百余人专业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全国各地企业征收、厂房拆迁案件,熟悉企业征收清算当中各类法律痛点,擅长梳理企业资产、经营证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帮助企业争取完整合理的征收清算补偿,值得广大被征收企业信赖选择。
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企业被政府征收,土地、厂房、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均属于法定应当纳入清算补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企业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征收收回,必须针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予以补偿清算,不能以土地国家所有为由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作为经营性组织,其合法的不动产、经营性收益受法律保护,征收清算需要充分考量企业全部合法财产权益。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北京某国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海淀区功德寺98号地块国有工业办公用地使用权,土地尚有22年使用期限,地块建有5900㎡办公园区、生产车间、仓储用房以及配套附属设施,企业手续齐全,长期正常经营。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将该企业整个园区划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只对地上厂房建筑物做低价评估补偿,征收清算环节完全遗漏国有土地剩余年限价值补偿,同时拒不给付停产停业损失、大型生产设备搬迁拆装调试等费用。征收方提出理由:国有企业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收回土地不需要再单独补偿土地出让权益,直接出具补偿安置方案,催促企业限期签约腾地。企业自行开展行政协调、行政复议,原有补偿标准均被维持。企业多方考量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李丽娜两位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完整开展企业征收清算,拿到全部合法补偿。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企业有偿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实施征收收回土地,征收清算是否需要单独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征收方主张“国有土地无需补偿土地权益”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企业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主体,停产停业损失、大型机器设备搬迁拆装调试费,是否属于企业征收清算的法定补偿项目,征收方是否有权直接不予核算。
征收方单方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剥离土地使用权价值,只核算建筑物价值,该评估报告能否作为企业征收清算补偿的合法依据。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完整采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第一,案涉土地是企业通过出让方式有偿取得,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享有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政府公共利益征收收回土地,征收清算必须结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区域市场地价核算土地使用权补偿;征收方“国有土地无需补偿土地权益”没有法律依据,案涉补偿方案遗漏土地补偿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该企业为持续经营的经营性主体,本次征收直接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设备拆装运输、经营收益受损,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停产停业损失、大型设备搬迁调试费属于法定补偿项目,征收方必须委托专业机构针对该部分损失予以评估、纳入征收清算补偿。
第三,本案评估机构由征收方单方选定,评估报告刻意剥离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程序违法,评估内容缺失关键补偿项目,该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征收清算补偿的依据。判令征收方和企业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针对土地、厂房建筑物、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设备搬迁费用开展整体评估,出具完整征收清算补偿方案。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和该科技企业重新协商,完成完整企业征收清算,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停产停业、设备搬迁的全部补偿款项,企业挽回数千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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