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补偿不公平已签字怎么办?协议撤销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很多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征收方施压、口头许诺,在未充分看清补偿条款的情况下仓促签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后才发现补偿标准严重偏低、部分补偿项目缺失,遭遇拆迁补偿不公平已签字的困境。不少当事人认为签完字的协议就铁板钉钉,再也无法改变,只能被动接受不公结果,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签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即便已经签字,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协议,重新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面对已经签字的不公拆迁补偿协议,案件涉及行政诉讼、证据固定、撤销协议的复杂法律适用,普通被拆迁人自行维权难度极大,这类案件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是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所,拥有百余人拆迁律师团队,斩获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办理全国大量协议撤销、强拆赔偿类胜诉案件,擅长处理已签署补偿协议后的维权纠纷,积累大量实务办案经验,值得广大被拆迁人信赖与选择。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逼签情形,被拆迁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行政协议行为是否具备法定职权、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即便补偿协议已经签字,法院依然可以审查签约程序、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合法,存在违法情形可判决撤销协议,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协商补偿事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市场价格,属于显失公平,被征收人有权依法寻求司法救济,争取公平补偿待遇。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浙江陈先生名下房屋被划入当地征收范围,案涉房屋实际测绘面积752㎡。征收工作人员在协商签约阶段,口头向陈先生许诺,签约之后会额外发放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还可以优先挑选安置房楼层。但是签署书面协议时刻意隐瞒房屋真实测绘数据,协议文本仅登记房屋面积486㎡,大幅压缩房屋补偿。同时工作人员多次以强制拆除房屋作为要挟,不断向陈先生施压。
迫于压力,陈先生在这份明显补偿不公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签字之后,征收方之前口头承诺的额外补偿全部没有兑现,陈先生才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重大侵害。多方沟通交涉无果后,陈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这份补偿安置协议。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在协商、签约全过程,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违法情形,这份补偿协议是否是陈先生违背自身真实意愿所签署。
被拆迁人已经亲笔签字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存在欺诈、胁迫的前提下,是否满足法定撤销条件,签字之后协议是否就绝对不可推翻。
法院判决观点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我方提交的录音、现场沟通视频、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审理后作出裁判:
第一,征收方虚构停产停业损失、安置房选房的口头承诺,刻意隐瞒房屋真实测绘面积,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同时以强拆进行施压逼迫当事人签字,构成胁迫逼签,签约程序严重违法。
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的基础,是被征收人知情、自愿。不能仅仅以被拆迁人已经签字,就直接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案涉协议因欺诈、胁迫订立,符合法定撤销的全部要件。
第三,作出判决:撤销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责令征收单位与陈先生重新开展平等协商,按照房屋真实测绘面积,结合法定补偿标准重新核算全部补偿款项,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公平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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