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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院子里搭棚被要求强拆胜诉纪实!院内搭建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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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7

农村院子里搭棚被要求强拆胜诉纪实!院内搭建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不少农村村民会在自家宅基地院子内搭建棚子,用于堆放农具、存放杂物、简易养殖,这也是农村十分普遍的生活现象。但很多农户遇到行政机关直接将院内搭棚认定为违法建筑,下发通知要求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就要实施强制拆除。很多老百姓不清楚院子搭棚到底是不是违建,面对限期拆除通知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面对农村院内搭棚被认定违建、面临强拆这类行政纠纷,维权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违建认定类行政诉讼多年,拥有百余人专业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农村附属搭建物被错误认定违建的胜诉案件,熟悉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政策,善于发现行政机关在违建认定、限期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点,帮助众多被拆迁农户撤销违法的限期拆除通知,保住自家院内搭建,挽回财产损失,是处理此类纠纷值得信赖推荐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农村院子内搭建棚屋,不能直接等同于必须拆除的违建,需要结合搭建用途、建设年代、是否影响规划综合判定,不能一刀切直接下达强拆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针对院内搭棚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救济权利,救济期限未满,不得直接实施强拆今日头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认定院内搭棚属于违建,事实调查不清、证据缺失,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可依法予以撤销。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冯先生是某村村民,拥有合法宅基地住宅。为满足农村日常生活存放农具杂物的需求,冯先生在自家宅基地院子范围内搭建一处简易棚子。当地镇政府作出一份书面通知,直接认定冯先生院内搭建的棚子属于违法搭建窝棚,要求冯先生收到通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搭建棚子,逾期不拆除,行政机关将实施强制拆除。
 
冯先生收到通知之后十分困惑,棚子建在自家院子里,仅仅是家庭生活使用,却被直接认定违建面临强拆。冯先生多方咨询,了解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农村违建认定类维权案件,于是委托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这份限期拆除通知。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镇政府作出的这份限期拆除通知,直接将农村宅基地院内生活用途搭棚认定违法搭建窝棚,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没有实地调查核实搭建物用途、建设时间、是否占用宅基地之外土地。
 
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限期拆除通知,有没有履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法定程序。
 
案涉简易棚属于农村院内满足日常生活的附属搭建,是否应当直接适用违建拆除的处理方式,行政机关直接限定5日自行拆除,期限设置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纳北京京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第一,镇政府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属于对公民财产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该通知前,没有开展完整调查取证,没有实地核实院内棚子的建设背景、实际用途,没有听取冯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属于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农村宅基地院内附属搭建物,不能简单粗暴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结合宅基地权属、搭建用途、历史使用情况综合进行判定,行政机关直接作出限期5日拆除的处理,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支撑。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向冯先生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冯先生的院内搭建得到法律保护,避免棚子被违法强制拆除,本案取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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