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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高速改扩建项目征收案例:合法宅基地房屋未达成补偿协议遭部分强制拆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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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1

山东济南高速改扩建项目征收案例:合法宅基地房屋未达成补偿协议遭部分强制拆除案件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某元,男,汉族,1958年11月6日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
、刁文静律师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
 
审理日期:
2026年3月10日法院立案,
2026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6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赵某元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吴家庄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该房屋划入济南绕城高速港沟立交至殷家林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设立十六里河片区项目指挥部推进本次征收拆迁工作,公布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开展资料核验与拆迁安置签约工作。征收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项目指挥部先后向赵某元送达《关于限期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告知书》、《关于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高速项目施工安全的紧急通知》,要求其于2025年11月30日24时前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协助清除。2025年12月3日,该临时指挥部组织人员对赵某元的房屋实施部分强制拆除,造成房屋主体受损,产生财产损失。十六里河片区项目指挥部属于街道办设立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当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承担。
 
维权经过
 
房屋被部分强拆之后,赵某元面对征收方实施的拆除行为,自身难以和行政机关开展法律层面的交涉,为维护自身房屋及财产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同时由其女儿赵士华共同作为案件委托代理人,启动行政诉讼司法维权程序。
 
代理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宅基地缴费凭证、房屋拆除前后照片、征收方下发的告知书、紧急通知、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关联行政裁定书等全套证据材料,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12月3日强拆毁损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接收材料后于2026年3月10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庭审阶段,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对案件争议焦点即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开展法庭调查。
 
胜诉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开展土地房屋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以及拆除地上房屋均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被告实施强制拆除,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针对赵某元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吴家庄村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承担。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开展高速公路改扩建类公共项目征收,即便出于项目施工安全考量,也不能跳过法定征收、补偿、强制执行流程直接实施拆除。征收中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机关设立的片区项目指挥部属于临时机构,该机构实施的强拆行为,法律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来承担,被征收人可以直接以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房屋在没有有权机关认定为违建的前提下,不能直接实施拆除,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履行催告、告知、法定强制执行等完整程序,程序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当事人拿到确认强拆违法判决之后,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主张行政赔偿,弥补房屋和财产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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