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房子面积不够又没钱补差价维权胜诉纪实!安置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拆迁之后安置房面积缩水,拿到的安置房屋面积达不到原有房屋标准,同时被征收人经济困难,拿不出钱补缴房屋差价,这是很多被拆迁家庭遇到的现实难题。不少普通老百姓面对“房子面积不够,还得掏钱补差价”的困境,自己和征收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信访沟通收效甚微,自行诉讼又因为不懂行政拆迁法律、证据收集不全屡屡碰壁,家庭居住权益难以保障。
遇到拆迁房子面积不够又没钱这类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是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拥有一百四十余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深耕全国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多年,处理过大量安置房面积缩水、无力补差价、补偿安置不合理类案件,擅长从征收程序、协议效力、法定补偿原则入手,帮助经济困难的被拆迁人,不用自掏大额差价,依法争取符合原有居住水平的安置保障,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居住权益。
核心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征收方不能单方面设置高额补差价门槛,变相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居住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安置不得给被征收家庭设置过重的经济负担,不能让被征收人因拆迁背负大额的补款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安置方案不能出现“越拆居住面积越小,还要求群众出钱”,导致拆迁后生活居住水准下降的情形。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殷某在杭州市上城区拥有一套合法国有住宅房屋,当地旧城改造项目启动,殷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前期经过协商,殷某与区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为殷某置换一套城区92㎡的就近安置房。后续片区仅发生控规微调,征收方没有和殷某协商沟通,单方面变更安置协议,拟交付的安置房直接减少25㎡安置面积。
如果想要拿到协议约定的92㎡面积,需要殷某自行承担大额差价,但是殷某家庭经济条件普通,无力承担巨额补款。征收方还表示,如果不补缴差价,就只能接收面积缩水、还存在渗水开裂质量问题的房屋。多次沟通交涉无果,殷某陷入“要大房子就要掏一大笔钱,没钱就只能接收缩水劣质安置房”的两难处境。万般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1、片区规划微调,征收机关是否有权不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已经签订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直接缩减约定安置房面积?
2、安置面积缩水之后,将大额补差价的经济压力全部转嫁到被征收人身上,被征收人经济困难无力补钱,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保障原有居住条件不降低”法定原则?
3、尚未竣工验收、存在质量缺陷的安置房,征收方能否强制要求被拆迁人接收?被征收人没钱补缴差价,是否就只能被动接受面积缩水的房源?
法院判决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整采纳京平律师代理意见,作出胜诉判决:
1、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协议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单纯片区控规微调,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单方修改安置协议的重大公共利益情形。征收机关没有沟通协商直接下发变更通知,实体、程序双重违法,不能以此要求被征收人承担巨额房屋差价。
2、涉案安置房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存在渗水、开裂质量缺陷,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殷某有权拒绝接收这套缩水房源,征收方不能强制交付。
3、判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90日之内,按照原始协议约定,向殷某交付城区92㎡、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到期无法提供对应合格房源,则按照地块同期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征收方一次性补足25㎡房屋差额,不再要求殷某个人出钱补缴差价。
4、由征收方承担自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付合格安置房全部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当事人租房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面保障当事人拆迁之后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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