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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征收拆迁补偿方式之一的拆迁安置房有什么规定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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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开发等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地方面临着拆迁重建的局面,随之而来的是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制定了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那么,法律对征地拆迁补偿方式之一的拆迁安置房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征收拆迁补偿方式之一的拆迁安置房有什么规定

 

  一、拆迁安置房的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类:

  一种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搬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商品房。比如黄浦江两岸世博会拆迁。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取得此类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另一种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安置或代表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与市场价格相比)。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所有拆迁安置房都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证照都要齐全,从施工到竣工都要符合安全标准。

  事实上,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由于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搬迁安置户,此类房屋的买卖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因此与一般商品房交易有很大不同。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且没有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满了,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

  三、拆迁安置房入市销售。

  许多人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拆迁安置房销售本身是否合法?事实上,拆迁安置房能否销售取决于具体情况。

  严格来说,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对征收拆迁补偿方式之一的拆迁安置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产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中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购买拆迁安置房主要事项:

  拆迁前房屋为业主自有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出具的产权证也为业主,取得产权证后即可交易,但除正常房屋交易税外,还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地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房子在拆迁前是公房,住户租住,房子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经从单位购买,安置房产权证上有业主自己的名字,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缴纳土地出让金。

法律对征收拆迁补偿方式之一的拆迁安置房有什么规定

  如果没有看到产权证,买房的时候不能只听业主的话。假如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实际上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但仍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应到土地房地产局核实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夫妻双方必须签字,或者获得对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业主未婚的,请出示未婚证明。

  综上,拆迁安置房可分为政府工程或房地产开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标准必须符合建设规范,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同时,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明确,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拆迁安置房才能出售,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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