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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你必须知道的拆迁讯息

文章来源: 赵健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03-07

  2016年新年伊始,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什么是需要你知道的必要讯息呢?有哪些不容错过的消息收集呢?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来就这些讯息进行收集以供各位参考,以解决各位在征地拆迁补偿领域内的疑问与困惑。
 

2016年你必须知道的拆迁讯息
 

  讯息一:2016年是否有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数额的规定?

  2015年一份所谓的征地补偿《2015中央一号文件》在各大的微信公众号、论坛以一股旋风的姿态刮过,导致广大的被拆迁户就这个问题而疑问丛生。这个一号文件到底是怎么样产生这么大的威力的,究其深层次的原因,第一就是由于社会群体对于征地拆迁领域的不熟悉,甚至非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这个问题都有些难以厘清;第二就是由于各地补偿标准与征地流程的参差不齐,围绕征地拆迁的矛盾与冲突频发,各位被拆迁户希望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这仅止于一个美好的愿望,因为这个是不现实的。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比如沿海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土地的价值、物价水平均有不同。而这个文件中甚至连每个大门楼、每一眼水井、每一座坟的具体补偿价格都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所以2016年若是有一份放之全国而皆准的补偿标准,这个文件的真实性还是要首先打一个巨大的问号,而不要轻易的相信,可以寻求专业咨询与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

  讯息二:如果谣言不可信,那么什么是可以依据的?

  在谣言被攻破的情况下,对于广大的被拆迁户而言还有什么是可以依据和信赖的呢?那么就是法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明确的拆迁补偿数值,但是却规定了一个切实有效、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计算的拆迁补偿标准。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许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市场价”,这是一个可以具体量化的概念。

  讯息三: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的规定

  对于城市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所依据的补偿标准是市场价,但是既然是市场价,那么必然是随着市场不断变化的波动的价格,因此这个市场价也是一个需要固定下来的数值,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类似的房地产指的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类似的市场价格指的是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可能是更为的多样一些,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对于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拆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是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的。

  若是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可以有条件另行申请宅基地进行新住房的建设,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x被拆除的房屋的建筑面积。

  除了以上的拆迁补偿之外,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写在最后,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过程,因此在实际过程中有很多的不甚规范的地方,例如,农村的自建房,以及虽然是进行商业经营但是房屋本身的性质是用于居住的房屋,在征收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低位,这时候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有选择、有策略。

  最后希望所有的拆迁方依法办事,所有的被拆迁户可以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保全自己的利益不在拆迁中打了水漂,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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