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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19

  1.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从业资格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跨省市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当地拆迁主管机关依法备案。
  2.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
  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根据投标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范围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采用协商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可同时确定重新估价机构。
  3.拆迁估价委托
  同一拆迁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在签订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时律师应核实如下内容:
  3.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  委托范围是否是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
  3.3  委托估价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
  3.4  估价的价值标准及估价方式。
  3.5  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方式。
  3.6  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
  3.7  酬金及支付方式。
  3.8  违约责任。
  3.9  争议的解决方式。
  3.10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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