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方,就集体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讲,依据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改动以前,集体土地征收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实质实行,依据该标准第四条,融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与被拆迁户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行为主体理应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承担房屋征收与赔偿的单位,这儿的房屋征收单位可以是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专业开设的房屋征收单位,还可以是主要的单位(如房地产管理单位,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但担负房屋征收与赔偿工作中的合同履行机构理应不是以赢利为意义的。假如在征收土地拆迁全过程中,赔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主体单位为村委会,拆迁公司,镇政府,拆迁办等组织时,被拆迁人可以回绝签名,这时拆迁方存有违规行为,可重要依据行政裁决或诉讼等方式依规消费者维权。
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早期调研,下达征地批文,公布征地公告,批准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等阶段完成后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步骤,通常协议签署后就代表着拆迁双方基本上达成共识,之后只需支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或安置房,拆迁户就可以交出土地房屋搬走了。
针对拆迁户来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保障自身合理合法拆迁利益最重要的依据。经常发生拆迁户不关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的问题,例如答应先拆迁后补偿,又例如忽略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要信息的核查,等到产生纠纷的时候,欠缺更合理有效的证据保障自身的利益。
那麼究竟有什么信息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必不可少的呢?
1.被拆迁房子的基本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通常还要注明被拆迁房子的地理位置,结构类型,楼层,建筑面积,年限,附属设施等。
2.被拆迁房子的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就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需由拆迁双方商量选择,商量不了的,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或随机决定给予确认。
3.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补偿時间。拆迁补偿形式还应分成房屋产权置换和现金补偿这两种,就房屋产权置换来讲,协议中除注明置换房子的基本资料外,还需计算付清置换后的的差价,假如是属于旧城区改造的类型,置换后的房子正常情况下理应就近原则安置;就现金补偿来讲,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可以少于房屋征收决定公示之日被征收房屋相近房屋的市场价格,其价格由拆迁双方选择的评估机构确认。
4.搬迁方式,过渡方式和时间。协议中需承诺拆迁户合理有效的搬迁期限,假如在期限内拆迁户沒有合同履行搬迁义务的,很有可能会遭遇被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拆迁方还还要为拆迁户提供一定的房子搬迁相应费用。而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户解决之后住居问题前,征收方有责任为拆迁户提供一定的过渡帮助,可以是临时性安置房,也可以是临时性安置费,后者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过渡费,假如早已提供了临时性安置房的,就不会再另行支付过渡费。
5.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只为更好的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协议中还应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假如拆迁方逾期不全额支付拆迁补偿款或不履行其他的义务,拆迁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迁方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承诺的违约责任;假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承诺了仲裁条款,拆迁户还能向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