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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怎样才算适当?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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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关键问题之一是收回国有土地应如何进行补偿,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补偿,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包括法院在实践中的判例法是如何确定价格。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首先要看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提到的情形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款的最后部分指出,按照前项第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予以适当补偿。那么对于适当的补偿怎么理解?怎么算一个适当的赔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怎样才算适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这一点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相应的补偿年限。这与《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有些不同,是按实际年数予以补偿的。如果说还剩多少年,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只提到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第十三条规定市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予以公告。这里的收回多针对地上房屋,那么地上房屋与征收同时依法征收的土地都是随着房屋,地随房走,房价中包括了地价。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怎样才算适当?

 

  关于补偿的规定,在《条例》的第十七条,收回土地时,对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房产价值补偿已包括土地使用价值补偿。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所征收房屋公布之日起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所征房屋的价值与房地产价格相似,具体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还有关于收回土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提及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协议有偿收回;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参考市价予以补偿。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8年自然资源部门发布了关于闲置土地协议收回相关政策的函。文件提及有关补偿方面的规定,对有偿收回土地的补偿数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费用,对直接损失要作一些合理的考虑。因此不只是获取成本的价格,双方可以共同协商确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怎样才算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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