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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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法制办主任解读新《土地管理法》给农村宅基地带来的影响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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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随着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系统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并对其进行了初步探讨。

  新的规则都是什么呢?如何具体实施实施?农村宅基地将产生哪些影响?九月二十二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自然资源部法制办副主任马琳对此作了详尽的解读。

  

自然资源部法制办主任解读新《土地管理法》给农村宅基地带来的影响

 

  【明晰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据悉,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第三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主体、申请对象、申报程序、批准机关等。

  「一是明确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在具体执行中,地方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马琳在解读中表示,申请对象原则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可以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就申报程序而言,宅基地申请必须由农村村民集体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方可提交审批,批准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与此同时,为保护耕地,涉及占用农地的审批权限未下放,仍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必须指出的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农村宅基地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而且农村村民在出售、出租、赠与房屋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都不批准。

  【宅基地有偿退出】

  他说:“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农民建房,应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等方式,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地。马琳表示,当前新增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通过分配单宗宅基地来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难度日益加大,通过“一堵一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况下,集中退出宅基地,就成为目前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需求的有效手段。

  据悉,条例第三十五条重申,国家准许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主体是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超标准的退出,应当是无偿的;合法退出标准内的农村宅基地是否有偿,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是有偿的。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要。

  另外,根据“十四五”规划,“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将已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退出。

  

自然资源部法制办主任解读新《土地管理法》给农村宅基地带来的影响

 

  【明令农村宅基地“四禁”】

  对于一些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并对农村宅基地流转、收回、退出、搬迁等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612条,"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将该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马琳在解释中说,条例还规定了“四个禁止”,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严禁违反村民意愿强迫宅基地流转;

  不得非法收回农村村民宅基地;

  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不得强制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条例」已吸收许多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但仍有许多制度在积极探索中,尚未上升为法制。马琳表示,根据“十四五”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仍在不断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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