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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三:行政复议申请直击要害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2-26

 

  【案情简介】

  辽宁省某地村民吴某与2000年承包土地45亩,承包期限50年,吴某辛勤耕耘,大约30亩左右的承包地上已经于2009年种植了果树。2010年3月其所在镇政府突然下达了一纸通知,告知其承包的土地中40亩左右被征收,其中包括种植了果树的土地30亩,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吴某找到了赵健律师团队,委托赵健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办案剪影】

  第一步: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2010年5月赵健律师代表吴某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吴某所在自然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的政府批文、红线图及相关政府信息。然而当地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对崔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做出明确回复,仅仅告知吴某所在自然村的相关土地已经在2009年4月9日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中被纳入了新得政府规划纲要,所属地块将要用于建造开发区。表面上当地政府似乎其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但是仔细看来,其答非所问,故意回避要害,对吴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的公开项目只字未提。

  第二步:重行政复议申请直击要害。

  面对这样的情况,2010年6月初赵健律师指导吴某以当地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确认当地县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010年6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决定:撤销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信息公开市政府部门的职责,在诉讼中,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案件需要的相关信息和证据,以便在接下去的诉讼中抢占先机。同时,如果政府部门不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那律师便可以对症下药,对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在这样一连串的打击下,必将重挫相关部门的锐气,为取得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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