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2017]9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孤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大芪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的2号)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后,现公布调整后的蕉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社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偻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十条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土地价殖等情况,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征地区片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具体补偿标准为:Ⅰ类片区9.3万元/亩,Ⅱ类片区6.8万元/亩,Ⅲ类片区5.3万元/亩,Ⅳ类片区4.3万元/亩,V类片区3.75.万元/亩.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三、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共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补偿标准按征地区水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具体地类调整系数详见附秩2。
四、中心城区范围内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的补偿标准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2016〕1号)文件执行,创心城区范围外参照执行。征地中涉及的地面建(构)筑物攻附属物按房屋征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五、2017年3月1日前,已瓷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17年3月治后征收土地补偿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原有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六、各单位应做好征地前后征地讯偿标准衔接工作,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附件:1.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各地类调整系数表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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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 
	
	 区片范围描述  | 
	
	 征地区片价(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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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 
	
	 蕉南街道、蕉北街道(不在金涵乡区域);城南镇古溪村、塔山村、坪塔村、后山村、歧头村、福洋村、贵岐村、金郑头、蜡岐村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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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 
	
	 蕉北街道在金涵乡区域(金溪到宁德大桥头以北的区域);金涵乡金涵村、琼堂村、亭坪村、上兰村、井上村、濂坑村(金湾路以南)漳湾镇兰田村、下凡村(铁路求动),马山村(铁路以西)、贝头村(福宁北路以西溪口村(福宁北路以酉)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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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 
	
	 漳湾镇马山村(铁路以东)、下凡村(铁路以东)、汤湾村、后湾村。鳌江村、又家塘村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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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  | 
	
	 漳湾镇除Ⅱ、Ⅲ级外剩余村组;金涵乡濂坑村(金湾路以北),七都镇大都、马坂、河绷、三乐、西林、北山、大厅、官亭、黄厝、三屿、东岐、西坡塘、坝河村,八都镇八都、下沙、下扳、云淡、吞村,飞銮镇上村、下村、骑龙岗飞銮、梅田、碗窑村,三都镇秋竹、城澳街、城澳、城澳里、松皈、港口村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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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Ⅴ  | 
	
	 除以上级别外剩余村  | 
	
	 3.75  | 
	
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各地类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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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地类  | 
	
	 调整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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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耕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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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22  | 
	
	 交通运输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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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水利设施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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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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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园地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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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坑塘水面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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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沟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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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设施农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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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田坎  | 
	|
| 
	 10  | 
	
	 人工牧草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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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天然牧草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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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农村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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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经济林地  | 
	|
| 
	 14  | 
	
	 有养殖水面及潍涂  | 
	|
| 
	 15  | 
	
	 非经济林地  | 
	|
| 
	 16  | 
	
	 未利用地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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