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征预公告〔2023〕1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黄岛区珠海街道临港路以南,西宁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刘家园村。
地块2范围:黄岛区珠海街道铁撅山路以南、海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台后村。
地块3范围:黄岛区珠海街道海西路以西,东岳西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村、孟家庄村。
地块4范围:黄岛区珠海街道海西路以西,东岳西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村。
地块5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袁大路以南、海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肖家庄村、大台村。
地块6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袁大路以南、海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肖家庄村。
地块7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袁大路以南、海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肖家庄村。
地块8范围:黄岛区珠海街道袁大路以北、海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挪庄村。
地块9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袁大路以南、海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肖家庄村。
地块10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袁大路以南、海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肖家庄村、大台村。
地块11范围:黄岛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以北、琅琊台南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朱家小庄村、山王村、石甲村。
地块12范围:黄岛区滨海街道三沙路西、翠岛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北村。
地块13范围:黄岛区滨海街道寨子山路南、华庭街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峡沟村。
地块14范围:黄岛区泊里镇贡北路北、G204国道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西村。
地块15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集成路南、疏港一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口上村。
地块16范围:黄岛区黄岛街道江山路以东、淮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盐滩社区。
地块17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西、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兰东村。
地块18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隐珠四路北、崇文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冯家滩。
地块19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0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1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2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3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4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5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6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S299省道以东、开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崮上村。
地块27至地块44范围:黄岛区泊里镇滨海大道以南、疏港铁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魏家滩村、麦墩村、代家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嘉富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拟用于灵山湾路(海西一路至海西三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3拟用于玉美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4拟用于玉美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5拟用于青岛明月海藻生物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藻健康智慧生活新业态综合体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6拟用于青岛明月海藻生物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藻健康智慧生活新业态综合体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7拟用于青岛明月海藻生物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藻健康智慧生活新业态综合体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8拟用于青岛明月海藻生物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藻健康智慧生活新业态综合体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9拟用于海洋生物产业园启动区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0拟用于海洋生物产业园启动区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1拟用于华润小镇项目滨海大道辅道建设工程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2拟用于台子沟南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3拟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14拟用于临港安置区一二期配套道路及管网工程地块二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5拟用于见龙西侧道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6拟用于海丰物流河道改道工程建设,用途为公共绿地;
地块17拟用于天一镜台山小镇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8拟用于东冯家滩、西冯家滩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
地块19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
地块20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1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2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3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4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5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6拟用于东方文化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7至地块44拟用于董家口铁路物流园项目建设,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黄岛区财政局、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拟于2023年5月2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黄岛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9.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5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