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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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认定

认定违章建筑和拆除违章建筑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原则性问题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12-24
  目前国家对违章建筑大力打击,因为违章建筑是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的存在,因此打击违章建筑是理所应当的。另外,当我们接触到与违章建筑有关的各种案例时,很容易发现违章建筑往往都会被强制拆迁。

  其实,一栋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必须要拆除,这些都不能随意判断和处理的,应综合考虑客观条件。在行使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或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应根据事实查明,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处理,不能盲目的一概而论,认定违章建筑和拆除违章建筑时需要考虑四个原则性问题。

  认定违章建筑和拆除违章建筑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原则性问题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治原则,讲清楚点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来约束和惩罚昨日的行为。对于大多数违章建筑,目前适用的法律是2008年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该法律规定,建造房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建造。以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颁布的。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屋都是建于08年之前的老旧房屋,如果对这些老旧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按照08年《城乡规划法》新规定来看待,显然是不合理而且有失公平的行为。要是在农村地区,情况就更复杂了,1982年颁布了《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面积作出了规定。在认定违章建筑时,这些相关法律颁布时点和认定违章建筑房屋建造的时点都要加以考虑。

  二、信任相互与信任保护原则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政府支持的经营性设施,如今却被拆除。实际上,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中的各种公共事务,有责任保持政策与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重视人民群众的可信度。所以对这些由政府扶持而起的房屋和工程,拆不拆,有没有补偿,都需要有明确的回答,不应该认定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认定违章建筑和拆除违章建筑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原则性问题

  三、违章建筑不一定必须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那实际上,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拆迁只是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措施之一,并非所有违章建筑都要拆除。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即实现依法行政应尽量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

认定违章建筑和拆除违章建筑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原则性问题

  四、因现实需求产生的违章建筑,行政机关需要斟酌。

  在调查认定违章建筑时,行政机关应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然而,有些违章建筑,其存在根源于民众的住房需求,这些违章建筑也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既然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在调查时就应该多斟酌,更多地考虑到老百姓的生活需要,一些便于居民生活的违章建筑其实没有必要拆掉,拆掉反而会引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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