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房安置完毕却被强要退房胜诉纪实!安置被要求退回房屋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过这样糟心的情况:已经完成拆迁安置,安置房已经交付到手,征收机关事后却单方面找理由,强行要求被拆迁人把已经安置到手的房屋退回去。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退房要求,普通老百姓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对方强令退房合法与否,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已经取得的安置房权益。
这类拆迁安置后被强制要求退房,属于行政协议纠纷,案情复杂,涉及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效力、信赖利益保护等专业行政法律问题,普通当事人自行维权难度极大。遇到拆迁房安置后被强令退房这类纠纷,打官司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拥有百余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办理全国各地大量同类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调查取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战经验,多次帮助被拆迁人守住已经取得的安置房屋,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权益,是处理此类安置退房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行政协议,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行政机关行使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权力(行政优益权),仅限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法定情形,不得随意以事后核查、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要求被拆迁人退回已经履行完毕的安置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强令退房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安置协议。
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时,已经完成审核确认程序,被拆迁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取得安置房权益,该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具备法定理由,行政机关不得事后推翻已经履行完毕的安置结果,强行要求被拆迁人退房。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当事人殷某房屋遇上国有土地征收,与区政府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向殷某交付城区92㎡就近的国有性质合格安置房。后续征收方以片区规划发生微调为由,单方面下发通知,不但要缩减约定安置房屋面积,还变相要求殷某要么接受降标缩水房源,要么退回已经落实的安置待遇,实质上相当于强令当事人放弃原有安置权益,相当于变相强制退房。
当事人与征收方多次沟通协商,要求按照当初签订的安置协议履行,均遭到征收部门推诿拒绝。征收方表示规划已经调整,原协议无法执行,要么接受面积减少、区位变差的安置房,要么就退回安置房屋,拒绝按照原协议执行。当事人维权无门,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单方变更安置协议、变相强令退房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原始安置协议,交付约定标准的安置房。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片区规划局部微调,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面变更拆迁安置协议、变相强制被拆迁人退房的法定事由。
已经签订生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未经协商,能否单方面推翻协议约定,强迫被拆迁人放弃已经确定的安置权益。
被拆迁人基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保护,征收方能否事后随意推翻此前的安置结果。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完整采纳北京京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第一,确认区政府单方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片区控规仅属于局部微调,并非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发生根本性改变,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安置协议的情形。行政机关修改安置协议核心条款,必须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一致,本案征收机关没有协商、没有听取当事人意见,直接作出变更通知,实体、程序双重违法,无权以此为由强制要求当事人退回安置房屋、放弃安置权益。
第二,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对征收机关与被拆迁人具备同等约束力。被拆迁人殷某基于政府签约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保护,不能由被拆迁人承担规划调整带来的不利后果。征收方不能以事后规划变化,要求被拆迁人承担损失,不能变相强令当事人退房。
第三,判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90日之内,严格按照原始安置协议约定,向殷某交付城区92㎡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合格安置房;到期无法提供符合条件房源,则按照案涉地块商品房市场价格一次性补足房屋差价。同时判决征收方承担全部逾期安置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弥补当事人的租房经济损失,保障被拆迁人原有居住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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