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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养殖场纠纷胜诉纪实!养殖场征收补偿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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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0-26

政府征收养殖场纠纷胜诉纪实!养殖场征收补偿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政府可以征收养殖场费用吗”是很多养殖户遇到征收时的高频咨询问题。现实当中,不少养殖户遇到养殖场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压低补偿、直接认定养殖场属于违建不予赔偿,甚至采取以拆违代征收的方式逼迫养殖户搬迁,养殖户面对行政机关往往不知如何维权。养殖场征收案件属于专业行政拆迁案件,涉及设施农用地认定、停产停业损失核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等多重法律难点,普通当事人自行维权举证难度大,很容易错失维权时机。遇到养殖场征收补偿纠纷,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拥有百余人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全国各地大量养殖场、企业拆迁类胜诉案件,熟悉征收机关办案流程,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养殖户合法财产权益,是处理养殖场征收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合法养殖场的棚舍、养殖配套设施属于地上附着物,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中国人大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规划调整、划定禁养区、综合整治等原因,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合法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合法养殖场搬迁,养殖户有权主张建筑物、设备、停产停业等对应损失补偿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送达文书等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行政机关不可以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将设施农用地的养殖棚舍直接认定违建实施强拆。
 
胜诉案例分析(河北邯郸肉鸡养殖场征收维权案,京平律所代理)
 
基本案情
 
河北邯郸陈先生在本村承包5.5亩农用地,该地块土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陈先生依法备案建设肉鸡养殖场,合规经营多年,按时缴纳土地承包相关费用。当地城镇改造项目启动后,该肉鸡养殖场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并未完整公示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文件,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始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为加快推进搬迁,当地综合执法局直接下发《违建拆除决定书》,以缺少规划许可证为由,将经营多年的肉鸡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陈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准备实施强制拆除。陈先生自知养殖场属于合法农业设施,面对即将到来的强拆手足无措,多方比对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维雪、邓红欣律师介入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违法的《违建拆除决定书》,维护养殖场的征收补偿权益。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肉鸡养殖场占用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征收方仅仅以缺少规划许可证,直接把养殖棚舍认定违法建筑,该事实认定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作出对财产权益影响重大的《违建拆除决定书》,未完成合法送达、完整调查取证,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起诉权利,该行政文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在征收手续不全、补偿没有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作出限拆决定,以拆违代替合法征收逼迫养殖户搬迁,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观点
 
案涉土地为农村设施农用地,陈先生建设肉鸡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符合国家设施农用地政策要求,养殖棚舍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直接认定违建的事实依据严重不足。
 
综合执法局无法举证证明《违建拆除决定书》已经合法送达给当事人,调查取证材料缺失,剥夺了养殖户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定救济权利,作出拆除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该《违建拆除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在征收程序不完善,补偿尚未协商完毕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借认定违建施压搬迁,实质属于以拆违代替合法征收,该做法违背征地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后续实施强拆,行政机关需要承担对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违建拆除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判决生效后,经过京平律师持续法律施压与协商谈判,征收方重新出具完整补偿方案,对养殖棚舍、养殖设备、畜禽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足额赔付,养殖户陈先生的全部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案件维权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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