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无法定裁定自行强拆属违法!广东惠州土地承包纠纷案胜诉纪实
被拆迁人对拆迁行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面对行政机关越权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表行为,被拆迁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主张财产赔偿,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合法财产权益。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院司法裁定的前提下自行实施强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等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被拆迁人遭遇违法强拆、强制清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除行为,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梁某合法取得案涉山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上建有厂房,栽种大量果树等地上附着物。因当地项目建设需要,案涉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尚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承包地房屋实施拆除,清理地上果树、厂房设备等附着物,造成梁某重大财产损毁。
梁某向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要求对违法清拆行为进行查处。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拒绝认定本次拆除行为违法,未对梁某财产损失予以处理。梁某不服该答复以及强制清拆行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回复、确认强制拆除清表行为违法,并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具备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未经法院裁定自行实施清拆,是否属于越权执法。
本次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履行催告、公告等行政强制法定前置程序,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查处的回复,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行政机关违法拆除造成的果树、厂房设备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完整采纳京平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撤销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梁某 <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 的回复》;责令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十个工作日内,对梁某的查处申请重新立案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确认龙门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梁某承包地房屋、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对梁某果树、厂房设备等全部财产损失依法核算并予以行政赔偿。
法院释明:自然资源局仅享有土地违法案件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没有自行强制拆除房屋、清理地上附着物的强制执行权力。强制拆除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裁定后方可实施;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实施拆除清表,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权益受损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行为违法并索要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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