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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批文的“保质期”,你必须知道

文章来源: 赵健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02-25

 

  “征地批文”的地位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国有土地。随着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旺盛,所以越来越多的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府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 “征地批文”有这么大能量就必须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体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因此可以看出 “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文件,能够统领全局,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征地批文”有“保质期”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征地批文”是否永久有效,地方政府是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拿着“征地批文”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呢?关于类问题有很多被拆迁户都咨询过京平律师,比如有人咨询省政府早在2006年就作出了“征地批文”,但是直到2015年当地政府才开始实施土地征收行为,过了将近10年,当初的征地批文是否还有效呢?京平律师关于此类问题的回答都是明确告知被拆迁人,“征地批文”其实只有短短2年的有效期。过了2年的“保质期”,批文就会失效,不能再作为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两年的 “保质期”是怎么来的

  “征地批文”2年的有效期是怎么得出的呢?很多被拆迁户知道答案后翻遍了法律法规却找不到法律出处。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相关批准程序,但是法条里并没有规定2年的有效期。确实是这样,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规定,因为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出现在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方政府的几个规范性文件之中。由于效力级别有没有法律法规那么高,不会被大多数人注意到,如果不是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或者对征地拆迁领域有较深研究的人,多半是找不到出处的。

  为了方便广大被征地人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利,拆迁律师特为您把这几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理,希望对正在经历征地问题的您有所帮助。

  全国性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地方性规定: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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