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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拆迁条例”中被拆迁人的两大误区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1-01

  长达三年的酝酿,两次征求意见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与2011年1月正式公布。伴随着“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实施了十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拆迁许可证成为历史名词,“新拆迁条例”确立了以政府主导的拆迁模式,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被拆迁人作为利益相对方对这一条例产生了两大误解。

  误区一、“新拆迁条例”涵盖所有地段的拆迁

  很多郊区农村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找到我们,说给的拆迁补偿太低了,“现在新拆迁条例不是说补偿不能低于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吗,怎么给我们的补偿还是这么少啊?”也有一些“城中村”的居民问我们,“新拆迁条例不是出台了吗,为什么我们这儿的拆迁不能适用新的规定?”

  律师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说明,“新拆迁条例”仅覆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于“城中村”这样的城市集体土地上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是没有涉及的。如果因为这种误解,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谈判中拖的时间过长,会对被拆迁人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

  新拆迁条例”取代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日以前,北京市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政策一直按城市(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执行。自2001年11月1日起城市房屋拆迁不再包含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中对农民房屋的拆迁,至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误区二、“违法拆迁没了”

  “违法拆迁”一直是横亘在被拆迁人心中的一根刺,是百姓永远的痛。随着“新拆迁条例”的落地,很多被拆迁人满怀欣喜,认为“违法拆迁”被废止了,“违法拆迁”退出了历史舞台。

  强制拆迁是推动拆迁进程的一个重要手段,2001年的拆迁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违法拆迁,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种是司法违法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其实,废止的仅仅是行政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依然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违法拆迁的废止,是立法的一个进步,但这并不代表司法违法拆迁也没有了。

  纵观拆迁的历史,拆迁中发生的暴力纠纷与悲剧事件无不与违法拆迁有关。在实践中,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并不多见,被拆迁人遭遇最多的是行政违法拆迁。在行政违法拆迁之下,决定拆迁事宜的实际上只是拆迁人和政府部门。

  律师提示:

  不可能违法拆迁”是被拆迁人最大的误区,有多数人存在“违法拆迁”被废除这种误解,造成被拆迁人有这样一种心态,认为违法拆迁废止了,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当钉子户而不怕房子被拆了。其实不然,如果被拆迁人抱着这种心态,认为不会再有人违法拆迁他们的房子了,那就大错特错了。

  在新拆迁条例”中司法违法拆迁依然存在,如果被拆迁人指望当钉子户提高补偿,就会错过取证的机会。“新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的程序性权利是有期限的,当钉子户而不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等来的只有被违法拆迁。

  被拆迁人的这种误区给被拆迁人带来的风险是很大的,等房子司法被违法拆迁之后,维权的道路会更加艰辛。

  新拆迁条例”实施后,被拆迁人聘请律师介入的时间不宜过迟,让律师有时间充分利用“新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采取多种救济途径,以避免拆迁进入司法违法拆迁程序,在行政违法拆迁被取消后,在拆迁程序中对律师的谈判的技巧性、专业性有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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