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
(一)征地拆迁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平府公告〔2025〕4号,2025年6月发布):涉及大桥镇大安村道河水组、花园村等村组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登记及实施流程平武县人民政府。
(二)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按《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调整后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平府通告〔2023〕11号)执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农用地价0.5倍补偿,土地补偿费占20%,安置补助费占80%平武县人民政府。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抢建抢栽不予补偿平武县人民政府。
企业拆迁补偿:搬迁损失、停业损失等按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补偿,特殊情况委托评估确定平武县人民政府。
(三)拆迁安置政策
人员安置: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按《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纳入社保安置,年满16周岁按规定参保,未缴满15年养老险者按当地标准补发就业补助;未满16周岁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平武县人民政府。
住房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内采取货币化安置,发放购房补贴;城镇开发边界外可选择统规统建、联建、自建安置,统规联建、自建按县级标准给予基础设施补助,货币安置按每人35㎡建筑面积补偿平武县人民政府。
过渡补助:按当地标准发放过渡费,统规统建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超期加倍补助,统规联建、自建、货币安置按规定发放相应期限过渡费平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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