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川区
达川区征地拆迁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4〕1 号)执行。其中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照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经依法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房建(构)筑物:由征收机构和该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重置折价评估,经财政评审(估)后实行货币补偿。因征收土地造成市场主体搬迁和停产停业的,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照被征收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 15%—20% 补偿。除农村村民住宅和经依法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建(构)筑物外,被征收的其他建(构)筑物,均按照土木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的 50% 进行货币补偿。
拆迁安置政策:征收主体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安置公告,包括安置范围、征收机构、房屋腾退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日。被征收住房安置人员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 40 平方米(含公用面积),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一户在农村有多处合法住宅的,面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