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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警钟! 非法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导致土地沙化有入狱风险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6-25
  近年来,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并改变用途的问题愈发严重,导致了土地沙化、土壤肥力丧失等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类违法行为严重忽视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给农用地造成了大量的损害,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为了保护农用地和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和肥力丧失,国家加大了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最高院发布的五个拆迁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例中,曾有人系租用农用地建厂而锒铛入狱的案例,这给我们敲响警钟,避免触碰一些红线。

  【案例】

  自2003年起,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陆续向临港街道某村村民及村委会租用集体土地,共计22.79亩。用于建设厂房、宿舍、食堂及堆场等。导致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章峰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章峰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占用农用地进行复耕,且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章峰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敲响警钟! 非法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导致土地沙化有入狱风险

 

  反思:

  何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表述。

  根据文意解释,该罪需要行为人实施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但仅有占用耕地或林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需满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数量较大”和“造成大量毁坏”的要件。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违反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才可能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上述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土地严重污染。

  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上要件,即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这个案件中,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峰的行为非常严重,他们在章峰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2.79亩的农用地,将其用于建设厂房、宿舍、食堂和堆场等。远远超过《解释》规定的10亩,导致原有的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农地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的确成立该罪。

  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峰在本案中违反了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了土地的原有用途,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他们进行了刑事追究,这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敲响警钟! 非法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导致土地沙化有入狱风险

 

  现实中,如何避免非法占用农地?

  国家非常重视农用地的保护,非法侵占农用地将遭致严厉的打击。因此有用地需求的单位需要占用农用地,需要合法合规。单位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程序获批建设用地。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有国有农用地的,只需要申请农用地转用程序,不需要征地。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新增农用地转用的内容。农用地转用是将现状的农用地经过审查批准后转变为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欲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必须先将申请农用地转变用途。两类主体可以申请农用地转用,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二是任何单位,分别对应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这里统称为用地单位。

  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确认该农用地是否可用于建设,如果确认可用于建设,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如经审查符合条件,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持该文件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该国土资源部门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经过上述必要的准备工作,用地单位需要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在占用农用地涉及耕地的情况下进行,由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获得审批后,才能在土地上进行建设。

  

敲响警钟! 非法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导致土地沙化有入狱风险

 

  第二是土地征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占用农用地,必须先经过征收程序。

  用地单位需履行的申请程序,大体与农用地转用并无二致。但在具体的程序上存在差异,土地征收需要在用地单位提出正式申请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在后续工作中要进行严格的征地安置补偿。土地经过征收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当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位控制性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但这只是例外情况。

  虽然无论农用地转用还是征地程序,中间的审批环节太多,所耗费的时间过长,这对于急于用地企业来说,无异于远水救近火。但用地单位仍然必须遵守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