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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要以人权保护为中心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4-18
  征地拆迁必须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国家政府行政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拆迁过程中涉及限制的人权主要是拆迁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最主要的又是财产权,征收拆迁活动的本质是剥夺拆迁户一部分财产权。文明社会中任何人的财产都不能被任意剥夺,如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可以限制人民的财产权进行征收时,必须给拆迁户予公正的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要以人权保护为中心

  公正补偿保护和促进人权,对于相对人和国家均有利而无害

  征收补偿是对拆迁户的一定经济补偿,可以减轻拆迁户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障其基本生活。

  征收补偿是否公正,将直接影响拆迁户对政府的信任度。公正的征收补偿可以维护拆迁户的权益,增强政府形象,反之则会引起拆迁户不满。

  拆迁户可能需要面对离开家园、重新安置等问题,这会对拆迁户的心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征收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他们心理和精神上的痛苦。

拆迁补偿安置要以人权保护为中心

  财产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重要的权利。拥有财产是个人得以发的前提,拥有财产能让个体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和有尊严地生活;反之,没有财产的人生通常被人掌控,只有财产权得到保障才有自由。

  拆迁问题处理得不好,不利于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国际形象。相反,公平正义地对待拆迁户,可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与国际接轨,提升国际形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通过几项制度来保障人权

  第一 作为一种主观性公权,财产权受法律的保护,政府应当采取消极的态度不加以侵害。然而,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愿意支付高额补偿,常常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加以强拆,严重侵害拆迁户的住宅权。保障拆迁户不受非法强拆,对于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 保证拆迁户的公平补偿权。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包括获得公平货币补偿、住房保障,并且享有确定补偿数额的财产评估权和评估机构选择权。不仅要保证拆迁户获得补偿,而且要保证情况相似的拆迁户得到平等的补偿,对每个当事人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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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享有知情权是进行有效维权的前提,然而,由于政府行政通常不公开,有些拆迁户无从得知征收拆迁的相关补偿方案、决定、政府调查结果及其征收档案,导致他们维权无从着手。保障知情权,拆迁户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 保障拆迁户的参与权。征收拆迁往往是政府重大决策的结果,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决策,其过程应当体现一定的民主性,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科学论证,为此,拆迁户有权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提意见,参加政府组织的听证会,行使他们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第五 政府应当注重人道主义,在进行拆迁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和工作。

  第六 “无救济则无权利”,拆迁户如果缺乏畅通的救济渠道,则权利规定得再全面也只是空中楼阁。因此,制度上必须为拆迁户设计权利救济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和信访等,以此来保护财产权。

  总而言之,征地拆迁中,政府应该通过多方面途径和方式,全方位地保护拆迁户的人权和为其权利保护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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