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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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案例

广西南宁违法拆迁:住建局和区政府打着危房的名义违法拆除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0-20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某区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 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

  行政机关以危代拆,其行为是否合法?待被征收的房屋权属转为国有后,房屋原居民是否对该房屋还享有权利?该房屋的利害关系是否还在存续?今天,京平拆迁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解读。

  2015年1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对陈先生等居民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因对征收补偿结果有异议,陈先生未能与征收方就涉案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南宁市某区住建局以陈先生的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在2018年11月23日将涉案的房屋强行拆除。

  对此,陈先生表示不服,遂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几经辗转,陈先生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朱艳姝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住建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法院提出该案的适格被告是南宁市某区政府,后陈先生改变了诉讼请求,将请求更改为“确认南宁市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该案经过一审后,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辩称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理由为:1.涉案房屋属于危房,但被上诉人拒绝进行危房鉴定,在上诉人委托鉴定后,通知被上诉人整改,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关鉴定的复查申请。2.涉案房屋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就已经被收归国有,被上诉人丧失了所有权,继而与该房屋的拆除没有了任何的利害关系,故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原告。

  京平拆迁律师在法庭上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的征收应当先补偿,再征收,而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政府没有权力直接作出强拆的决定。对于本案的原告,虽然南宁市政府已经作出了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但该征收补偿决定仍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此时的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仍享有权利,与强拆的行为仍有利害关系,具有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而且,实施危房鉴定的程序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要允许权利人复查复核的申请,要切实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正当权利,不能以“危房”的名义拆迁。因为像这种拆迁,表明上往往都是打着“住着危房会威胁到居住人的人身安全”的旗号,而实际上是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目的的违法强拆。二审法院认同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件,京平拆迁律师想提醒大家,在强拆案件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应当先弄清楚我们应该告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遇到强拆的案件应当对执行单位的同级政府提起诉讼,而不是执行单位。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只要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的法定起诉期限内,我们对被征收的房屋仍享有权利,与强拆的行为仍有法律关系,所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轻信有些机关部门的哄骗,可以放心的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征收人遇到以“危房”名义进行征收时,莫要慌张,及时取证,及时走司法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在拆迁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法定程序,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假借拆危房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种做法不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加违背了依法行政及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危房的鉴定及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都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可以任意为之。

  

广西南宁违法拆迁:住建局和区政府打着危房的名义违法拆除房屋
 
广西南宁违法拆迁:住建局和区政府打着危房的名义违法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