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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违法拆迁案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维权取得阶段性胜利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8-05-18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曹星律师 乔岗律师

  【被上诉人】(二审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

  刘女士是四川省郫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刘女士的房屋已被违法拆迁,且宅基地已被强占。刘女士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该县人民政府的非法强占刘女士土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刘女士涉案地块为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已由政府文件批准使用,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情况。但是后经京平律师调查发现该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1月18日已经向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明确了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违法占地的事实。

  京平律师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维权经过】: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2014年被告的执法监察队已经就相关情况做出告知书,告知了原告调查情况。被告称自己的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原告刘女士对于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刘女士房屋被违法拆迁以后,土地被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非法占用。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被告就原告提交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出具了《告知书》,且该《告知书》具有可诉性。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原告举报事项,原告认为该县人民政府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原告村集体土地,请求该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该县人民政府违法行为,实质上是要求作为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检查、调查、处理,这是一种上下级行政机关直接内部层级监督,一审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一般不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这种内部监督行为的结果最终体现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奖惩等处理,不会对原告本身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告知书》不属于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范畴。

  京平律师对于一审法院的观点并不认可,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第一时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尘埃落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诉人刘女士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的是法定的对外监管职责,而非内部的行政监察职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属于司法审查范畴,原审法院认识不当,裁定驳回起诉有误,应予纠正。

  法院最终裁定如下:

  一、 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二、 指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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