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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湖北荆州拆迁诉讼胜诉:区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继承所得房屋产权只是房产证中的一部分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5-06
  

  【上诉人】余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余女士的房屋是通过继承所得,因涉及到征收,17年5月确定了评估机构,17年9月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征收决定,并公示了该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17年6月评估机构对余女士的房屋做出了分户评估报告,之后余女士申请复核评估,因对复核答复书不服,之后又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因邮寄地址无法妥投,申请材料被退回。18年6月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对余女士做出了荆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为余女士的部分房产,另一部分因已实际拆除,余女士土地的使用范围内所建的其他房屋,属于他人所有。

  案件经过一审,余女士对一审法院关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式不认可。之后余女士选择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空地不予补偿、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房屋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具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又因余女士持有房屋的房产证,且在继承其父母的房产时,办理了公证手续。即使在证载房屋的土地面积,有他人居住的情况存在,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中,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在诉讼的过程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产权只是房产证中的一部分,直接做出荆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是错误的。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行政判决;

  二、撤销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荆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

 

  

湖北荆州拆迁诉讼胜诉:区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继承所得房屋产权只是房产证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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