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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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

凤阳县《中都街道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依据评估价值和补偿标准对农户退出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7-10
  中都街道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全街道存量农村宅基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共凤阳县委、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凤字〔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中都街道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凤阳县《中都街道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依据评估价值和补偿标准对农户退出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

  第二条 《中都街道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宅基地退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一户一宅原则。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三)房地合一原则。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同时退出。

  (四)合理补偿原则,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

  (五)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四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退出的宅基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

  2.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转让收储协议;

  3.宅基地已抵押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4.退出宅基地农户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 分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农民可选择退出不低于二十年宅基地使用权,保留资格权,补偿金额由农民和村集体协商确定。

  (二)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农民自愿永久退出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资格权,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农民住房周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160平方米)折半予以补偿。

  第六条 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房票形式出具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农民凭票到县城镇规划区内向参与房票结算的售房人购买商品住房。

  第七条 对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 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在原有补偿基础上,按户内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口每人予以0.5万元宅基地退出奖励。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八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

  1.农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使用手续、现有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

  2.填写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需户主及主要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3.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所或愿意到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书面承诺书。

  (二)村组审查。

  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户的条件、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对确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街道审核。

  (三)街道审核。

  街道对村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签订协议。

  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退出土地的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资料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交街道。

  (五)登记造册。

  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交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处置验收,在街道和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向腾退户发放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登记造册,完善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各项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六)收储补偿。

  依据评估价值和补偿标准对农户退出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由村民委员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并支付补偿资金。报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注销登记。

  按照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费后,街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对于需要拆除的,统一组织拆除,对于需要保护的古村落、古民居,能体现民俗文化特色的建筑和住宅,以及其他具有保留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综合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和变更手续。

  第五章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管理

  第九条 建全农村宅基地退出台账, 按照村民自治要求,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重新分配、调剂使用。

  第十条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就地重新分配使用,报街道审批。

  (一)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给予安排使用。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原地或通过土地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购买意愿、有支付能力的村民有偿使用。

  (三)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形成的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满足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复垦新增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加大复垦耕地培肥和质量提升投入,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