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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7-23

  拆迁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1.拆迁法律关系主体

  拆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拆迁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根据我国的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参加拆迁法律关系的人或者组织有:

  (1)拆迁人。即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是指依据我国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各项建设批准文件的法人,有关的国家机关及某些特定的非法人组织,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被拆迁人。关于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包括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及其使用人。在2001年11月1日后则规定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作为单独的拆迁当事人不再包括在被拆迁人范围内。

  (3)房屋拆迁单位。即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单位。

  (4)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即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拆迁事务的其他行政机关。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强制拆迁的决定权 。

  2.拆迁法律关系的客体

  拆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依据拆迁法律规定的规定,拆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拆迁法律行为。

  3.拆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指主体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如:拆迁人在取得许可证之后,有权利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宜达成协议后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履行给被拆迁人安置和补偿的义务,必要时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权利获得安置和补偿并在必在时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同时履行及时搬家的义务;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可以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拆迁裁决,并有权利对于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于拆迁事宜进行行政管理,在必要时可以应拆迁人的申请作出限令被拆迁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拆迁义务(搬家),并可以在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交有关的部门执行。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中还有权利提起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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