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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在诉讼期间政府有权申请法院违法拆迁吗?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7-21
  委托人在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太平胡同用有合法房产并且经营着一家振动器厂,2012年7月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作出的行政裁决向船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距离作出裁决时间仅仅一个半月的时间,当事人委托本团队拆迁律师赵健、库建辉律师参与了法院组织的违法拆迁听证帮助其拆迁维权
在听证会过程中争议焦点是建委是否有权申请司法违法拆迁和裁决的合法性,在诉讼期间作为裁决机关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违法拆迁,应该驳回建设委员会违法拆迁申请理由如下: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意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
综上法律可以看出:只要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法的期限不起诉的,裁决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违法拆迁,对于建委提出的诉讼期限不停止裁决执行的观点,本律师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建委所指的不停止强制执行是指的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裁决,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后行政违法拆迁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因此只有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后裁决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违法拆迁。经过激烈的庭审,最终建委无话可说,在没有签开庭笔录的情况下灰溜溜的离开了法庭,结果可想而知。
在遇到不公平拆迁的时候一味用抵触情绪懈怠的维权只能丧失最好的维权时机,假如本案中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如果错过起诉和复议期限,就会成为对方申请违法拆迁的充足的理由,受到损害的只有我们老百姓,拆迁维权需要的是智慧、勇气和信心,希望我们都能有一颗勇敢的心,拿起法律的武器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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