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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调查分析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6-09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大量的农村土地会被征用,所以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当前我国各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许多群众上访或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不仅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当前政府机关迫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13年吴堡县检察院预防科深入寇家塬镇进行调研,寇家塬镇是陕西省得一个重点乡镇,近些年来该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相关政策精神,加大助农惠农力度,积极推进小城镇化建设,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想法设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由此该镇近年来推出三项重点建设工程,分别是小城镇建设工程,沿黄公路建设工程,横沟村温泉建设工程,但是要进行这三项工程,必须进行许多征地拆迁工作,在征地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

  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根据调查,寇家塬镇的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屋拆迁补偿,而且该镇的征地项目都是经过规范审批,且补偿标准都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但是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该镇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而沿黄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最后温泉工程更是横沟村村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村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费都是村民未来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镇里和村里的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征地拆迁。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房屋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其次,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是许多村民接受不了,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些都导致征地难。

  (三)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数钱就完事。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该镇就是每亩地补偿款最多2.2万,还有每亩1.9、1.2、1万等,发钱就不管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一些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单一的金钱补偿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会导致土地难以征用。

  (四)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搭建违章建筑、拖延拆迁时间等情况比较突出。目前拆迁中普遍存在农民一旦得知要拆迁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击装修和突击搭建,想尽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积,还有部分拆迁户甚至采取改变原房屋用途,临时用作店面、厂房等非住宅,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补偿安置中得到更多的优惠,当愿望不能满足时,就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讨价还价迫使拆迁人做出让步,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迁补偿难以平衡。还有村民之间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村民怨声载道,由此对征地拆迁产生抵触,使征地工作出现问题。

  (五)合法的拆迁也导致村民上访,村民上访就导致工作停止。现在一些村民对基层拆迁政策不了解,乱上访,而一经上访,做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就要受批评、挨处分,从而影响其政绩,所以领导怕上访,就宁愿不搞项目,也不愿叫上访,这就导致基层难以开展工作。尤其是征地拆迁工作,更是如此,涉及的群众多、范围广,少数村民为了自己私人利益上访,从而影响发展大局。所以该镇的领导也很为难,本来三项征地工程项目都是利国利民的,但是一些村民还是上访、闹事,导致上面批示,领导怕影响政绩或社会稳定,就不得不暂停一些村民的征地,这样不仅使工作难以开展,而且也使一些建设项目不得不停工。

  二、征地拆迁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根据对寇家塬镇的拆迁补偿工作的调查,以及其存在的问题,我们觉得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征地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而且征地的具体工作要做到人性化、具体化,多为农民着想,多为农民服务,多做农民工作。所以要解决以上一系列的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一是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引导农民依法办事,重德为人,服从国家建设需要,配合拆迁,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如复印些宣传册,写明征地的用处,过程,以及补偿的具体标准,政府的具体政策等等,使村民真实具体的掌握征地拆迁工程。二是要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安置补偿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应该向被拆迁户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三是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四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实让村民明白拆迁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好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应多和农民接触,多了解农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数的村干部,其作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熟人社会中的农村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只要我们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不嫌麻烦,耐心、细致的宣传党的政策,宣传征地的意义,宣传拆迁法律,甚至一家一户的走访,一个人一个人的做思想工作,尤其是做好上访户、困难户的工作,只要我们用真心,用真情,相信我们大多数善良的农民是一定会支持政府的建设工作而接受拆迁征地的。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一是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入股创办经济实体。采用按批准面积的10%左右土地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用以发展二、三产业,在“村留地”上办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 三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努力为老、弱、病、残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都在征地补偿费中留成了一定比例的补偿款,应当用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方面,同时投入发展再生产。在寇家塬镇普遍存在村民嫌补偿费过低,其实根据调查补偿费是根据陕西省统一文件的规定,其并不低,真正原因在于补偿模式太单一,使村民对仅有的金钱有一种不安全感,因此,在征地中要创新安置方式或补偿模式,如在建设项目中,政府应对被征地人员的居住、工作、就业、上学、医疗等基本生存条件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或照顾,使其不仅仅得到金钱,还有其它的安置。如寇家塬镇,其居住房拆迁的,应当按人口无偿提供其基本面积的住房;原承包土地的,应无偿提供其相类似条件的同样面积的承包土地,并无偿办理户口转移、转学、转移等手续,还有征用村民的枣树地的,更应给予村民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总之,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以及促进农村发展,帮助农民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要在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得基础上,以人性化的手段,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创新征地补偿新模式,以认真、积极、耐心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争取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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