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财产

您的位置:首页>>集体财产>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被剥夺土地分红权利,理由是“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

集体财产

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被剥夺土地分红权利,理由是“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6-15
  近日,广东省某村民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大女儿的户籍一直都在村里,从未迁离本村,未婚待嫁,一直以来也享有村集体各项权益。但今年土地分红却不给她,理由是“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公务员、国家事业在编人员不享受村集体的利益。该村民质疑,这样的规定合理、合法吗?而且村集体分红是在4月20号公示,而村小组“村规民约”通过实施之日是5月20号,不给分红明显不合理。因此,他拒绝在“村规民约”和集体分红上签字。不过村小组表示,“村规民约”虽然是5月20号通过村民户代表表决实施,但不成文的规定其实一直都在执行。

  

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被剥夺土地分红权利,理由是“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

 

  不止这位广东省的村民朋友遇到了这样的事,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过关于村规民约的案例。河南省某村民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村委制定了“村规民约”中有一项规定:“出门闺女只享受当年的福利待遇。”后该村民被取消了村民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向区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责令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要求享有村民待遇,区政府未作出处理。该村民认为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其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并不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村民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有权请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有管辖权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未履行监督义务,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支持了该村民的再审申请。

  

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被剥夺土地分红权利,理由是“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

 

  在农村,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不合理的的事情,村干部总是说“村规就是这么规定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被轻易剥夺了。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村规民约”,其中的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权。

  一、“村规民约”是什么,有没有法律效力?

  村规民约是通过村民会议制定的,根据我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只要村规民约遵循法定程序,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村规民约”是否可以剥夺分红的权利?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股份分红首先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程序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非某些村庄通过村民会议对章程进行表决就能笼统地认为村规民约可剥夺村民的权益,除了要看村规之外,还要看具体条款是否合法。

  

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被剥夺土地分红权利,理由是“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

 

  三、如果被剥夺分红资格,要如何保护自己?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村民认为村规民约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有权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申请行政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义务,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