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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庆违法拆迁案例:强制执行对象之外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11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维雪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办”)、某县公安局

  黄女士在重庆市某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后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2016年9月27日,某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某国土房管局”)对黄女士作出了《某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黄女士拆除被征收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并交出土地。

  随后经某国土房管局申请,房屋征收程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18年5月29日,法院在某街道某村对某国土房管局申请的土地行政处理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此次强制执行对象并不包括黄女士的房屋,但是该房屋却在当天被强制拆除了。

  黄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于是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维雪律师帮助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搜集并整理证据,查清涉案违法拆迁行为责任主体——某街道办和某县公安局,随后指导黄女士向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简称“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违法拆迁行为违法。但是,某县法院以关于某街道办和某县公安局系涉案违法拆迁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无事实根据、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黄女士的起诉。

  面对这一结果,黄女士未曾气馁,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某县法院作出的裁定,并判令某县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在庭审中,京平律师指出,某县龙盛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盛建司”)承认其实施了拆除黄女士房屋的行为,同时表示其拆除行为只是协助工作,但并未明确表述协助对象;此外,有证据显示,某街道办和某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出现在了黄女士房屋拆除现场。由此可见,某街道办关于龙盛建司独立实施拆除黄女士房屋行为的主张不成立。某县法院在未查明违法拆迁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经审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某县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判令某县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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