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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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违法拆迁案例:整村搬迁因为搬迁补偿过低未同意被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5

  【原告】程先生等五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邱萍萍律师、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姜雪律师

  【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

  【第三人】东营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

  程先生等五人在山东省东营市某区某镇某村拥有房屋,多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2013年,村民会议决定进行整村搬迁,但对于补偿款问题,程先生等五人认为补偿款过低,搬迁后生活水平不仅不会得到提升,反而会下降,遂拒绝搬迁。后村委会一直采取各种方式逼程先生等五人签订拆迁协议,且扬言如果不同意就进行违法拆迁,程先生等五人充满忧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程先生等五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姜雪(实习)律师组成拆迁律师团代为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先指导程先生等五人于2018年1月4日向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人身财产保护申请。

  2018年7月26日,村民会议决定对程先生等五户进行违法拆迁,并下发了拆迁公告,要求程先生等五户人在2018年8月6日前限期搬离,交付拆除并领取拆迁补偿款。2018年8月14日村民会议决定对程先生等五人采取强制措施。随后,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动用机械,强制拆除了程先生等五人的房屋。程先生等五人按照京平律师的交代当即报警,但是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拆迁人员进行查处。

  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做法,并未出乎京平律师的意料,随后,京平律师指导程先生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履行法定职责。

  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职责期限为两个月,现在还未满两个月,程先生等五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在收到报案后,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已经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确定了调查方向和范围,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东营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称:程先生等五人非本村村民,户口及宅基地不在本村,与本村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房屋是自行拆除的,与村委无关,村委会无诉讼主体资格。

  京平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程先生等五人虽未提交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根据其提交购买宅基地收据及各方陈述可以证明程先生等五人在该村购买了宅基地并进行建设,在无证据证明该建造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程先生等五人基于建造的事实行为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村委会召集主持会议表决并进行了违法拆迁,该违法拆迁行为明显影响了程先生等五人的合法权益,程先生等五人是适格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程先生等五人报警后进行了受案登记,并展开初步调查,但在三十日办案期限内既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书面告知程先生等五人涉案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也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且至今未作出相应处理结果,违反上述规定,明显未履行法定职责。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在三十日内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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